1.什么是税收筹划,您如何理解
税收筹划是一项合法的税收节省计划活动。纳税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为减轻税收负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安排,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生产经营方案。从本质上讲,逃税和逃税是非法的,但税收筹划是合法且合理的。在法治社会中,企业节税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2.税收筹划的特征是什么
1.合法性
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收法律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收法规的目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和避税不同的根本点。税收筹划和逃税的结果是少缴税款和减轻税负。但是,逃税以欺诈的方式进行,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而且还违反了立法目的。避税是利用税收法律遗漏。尽管它不违反税法规定,但它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目的。一旦该国发现避税范围受到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肯定会采取反避税措施,因此避税只能持续一段时间。
2.前进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税后收益并实施国家监管政策的统一,纳税人必须在投资,融资和经营活动之前进行计划,而不是在既定的投资,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之后进行规划。事实发生后,既定结果和税收义务将发生更改。这项变更的目的是减少税收,并且无法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事件后的这种变化通常会导致欺诈和欺诈,这必然会疏远逃税。
3.诚信
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目的是使税后的财务收益最大化,即使使税后的个人财务收益最大化也可以使企业或股东的财富最大化,而不是仅仅少缴税款和制定个人税收负债或减轻了纳税人的整体税负。因此,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当前的财务利益,而且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是短期利益,而且是长期利益;不仅增加收入,而且增加资本增值;不只考虑使税后的财务收益最大化,并尝试降低各种风险,例如税制变更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3.什么会影响税收计划的税收系统因素
影响税收筹划税收体系的因素主要包括:税收体系结构,税收体系,税收类型,税率,税收环节,税收减免,免税,出口退税,税收优惠,税收递延,税收成本,等等
4.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税收筹划应考虑会计制度的规定
5.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1)避免实现应税收入(或收入)
(2)避免采用更高的税率
(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
(4)推迟纳税义务的时间
(5)享受税收优惠
6.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是什么
的第一步是使自己熟悉税法并总结相关规定。
第二步是建立节税目标并建立替代方案。
第三步是建立数学模型并做出模拟决策(测量)。
第四步是根据税后净收益来排列选项。
第五步是选择最佳计划。
第六步是将其付诸实践并提供反馈。
7.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以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形式组织。
不同形式的企业组织将有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投资者在建立企业或计划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考虑不同组织形式对企业的影响。
(1)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比较和选择
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对公司和合伙企业施加不同的税收法规。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被征收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被视为公司,营业利润不需缴纳公司税,并且仅对每个合伙人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面对公司税负高于合伙企业的事实,纳税人将决定不组织公司而是经营合伙企业。当然,如何组建企业不仅要考虑税收问题。
(2)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比较和选择
由于各国的税负水平不同,某些低税率国家和低税率地区可能会对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收税率或降低其税率,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广泛签署在税收协定中,所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收预扣税。因此,跨国纳税人通常乐于在这些低税率国家和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转移利润并避免在高税率国家征税。当然,子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税收负担仍然存在差异,这要求企业在海外或海外投资时要在建立子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权衡。
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而分支机构相对于总部。它们是现代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常见组织形式。大多数国家/地区对公司法人(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税收规定不同,而且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差异。
首先,从2006年的增值税检查开始,我县国家税务局建议本单位的增值税负担要比其他县低,他们没有发现收入,成本对增值税有任何影响或线损。最终,他们决定这样做的原因是:在美国国税局(IRS)当局的同意下,我局对我局增值税税负较低的问题实施增值税评估,我建议我们自己调查原因。我检查了信息,实地调查和查询。我了解造成税收负担的主要原因:我县的批发电价高于其他县,农业用电量占很大比重,工业发展非常缓慢。这主要归功于Erhua和MSG的两个主要工厂。在停产和半停产状态下,这次调价,家庭用电量没有增加,其他几项增加了0.044元,电费收入也不大。因此,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电力成本较高,因此产生的税收负担也较低。税务机关还提到,主营业务收入中的340万元尚未征税,让我们缴纳57.8万元的增值税,并准备对我们加倍罚款。该收入由省公司返还。农村电网还款的收入,我们要求市供电公司和省供电公司,按规定不应该交税,但县国税局坚持拿出单据,经多方查阅资料,并终于,我们知道那是不对的出问题了。上级主管部门记错了主营业务收入。收入应计入补贴收入。 (电气部门的补贴收入包括:增值税和财务部门返还的贷款收入)属于会计处理的技术性质错误。通过与税务部门的配合,将收入调整为有补贴的返乡农村贷款净收入,节省支出近百万元。上面的分析表明,相同的业务,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将获得不同的结果。合理的税收筹划是降低财务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从批准积压库存处理的问题出发,我们的单位有一批物料造成了长期的折旧,其账面价值为50万元,其估计值为销售额为20万元(不含税)。如果将处置形成亏损30万元。税前亏损减免是否需要征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关于此问题,我查看了信息并咨询了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5)第13号规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出售,转让,出售资产时发生的财产损失,各种存货的正常损失以及服务时或服务时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寿命财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有关财产损失的当期扣除,这意味着该企业符合本条的规定,而出售已出售资产产生的损失无需经过审查和批准。 ,并且只需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可,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扣除额因此,我们排除了自然灾害和战争,人为管理责任和税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政府机构在备案后处置了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而盲目依附于税务机关,经批准后将被视为异常损失,应转移进项税5.1万元(30 * 17%),实际少缴35.1万元,批量出售存货须缴纳增值税34,000元(20 * .17%)。应付总金额为人民币85,000元。如果不需要批准(即正常的销售业务),则无需购买批次的库存中包含的进项税。如果转出,只需要支付3.4万元的增值税就可以卖出这批库存。从亏损的最终反映来看,将影响利润5.1万元。合理避税应基于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在熟悉税法的前提下,应采用税收制度组成部分的税收灵活性,以合理避税并选择最佳的纳税计划。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特征是遵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这是偷税,逃税,欠税,抵制和欺诈的主要区别。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得出结论,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和经济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财务管理不是一个简单的计算。缴纳的税额不是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而是需要我们动脑筋,知识和智慧来进行管理和计划。
3.讨论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对税收筹划对经济利益的影响
根据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导致税收计划具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公司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并最大化税后利润。
首先,从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中进行计划: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20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标准和会计准则,企业应定期或至少在会计年度末。每年,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测各种资产的可能损失,并为可能发生的每种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让我们以坏账准备金为例,谈谈延迟纳税的好处:
例如:某供电企业2007年底的借方余额为1200万元,2007年2月发生了2万元的呆账损失,并经有关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坏账损失了10000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则没有其他税收调整。
总之,企业不仅必须合理地节省税款,还必须注意会计的真实性,并且必须始终接受新的挑战,不断学习并及时适应税法的复杂性和可变性。法律和用法的不断完善,增强了人们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了新的纳税观念。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收入最大化的目标。
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是经济学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但它也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根据税收负担转移的定义,本文进一步分析认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只能是纳税人在纳税后提供(或获取)的商品(或要素)价格。改变税收或增加税收变化的幅度和影响税负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收负担转移的讨论也不断进行,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是,仍然存在差异,尤其是在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判断标准,转移条件,税收负担目的地等基本问题上尚未统一。在某种程度上,这限制了进一步的研究,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有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有必要继续就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讨论,并尽可能达成共识。本文旨在为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一些见识,以便向同事传授知识。
1.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
税负转移的定义是研究税负转移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这也引起了其他与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有关的分歧。因此,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是一个首先要澄清的问题。作者认为,税收负担的转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化将部分或全部税收转移给他人。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纳税人是唯一转移税收负担的人。由此可以推断,税收负担的转移也必须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积极的自觉行为。阐明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在税收转移的经济过程中,国家本身只是合法税收负担的决定者,绝不是转移的主体。国家通过规定的价格和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其为税收负担转移)产生的价格再分配也不应传递。
2.价格变化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国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可以提高商品和要素的供应价格,或降低商品和要素的购买价格,或同时使用两者来转移税收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税收理论中的“取消”不能被视为税收负担的转移。因为在“减免”中,国家税收已成为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不包括降低购买价格和工资的成本)的激励因素。结果是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并且没有税收转让给他人。
3.可以用货币价值表示的法定税负是转移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首先,即使实物税要转嫁,也必须恢复为货币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变动转嫁。不存在过度转移,并且由税收引起的额外负担(税收超额负担)不能用作转移对象。因为额外负担只有在税收负担转移完成之后才最终形成,所以额外负担尽管与税收负担转移的程度有关,但并不构成税收负担转移本身的对象。
其次,转移税收负担的条件
资本主义社会中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早已得到中外学者的一致认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否存在税收负担转移一直存在争议,从广义上讲,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是否也存在税收负担转移的问题很少被讨论。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涉及对税收负担转移条件的理解。作者认为,转移税收负担有两个条件:
1.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是转移税收负担的主观条件。国家税收表明,纳税人最初拥有的部分价值被单方面转移到该国,而没有任何补偿。这是纳税人的重大利益损失。 ①纳税人在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必然要避免或减少其原因。物质利益因纳税而减少。在排除诸如逃税之类的非法手段之后,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合法转移税收负担已成为纳税人的重要和基本选择。相反,如果纳税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他就失去了转移税收负担的内在动机。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全部利润都被上缴,亏损由国家拨款弥补,生产发展所需资金也由国家拨款支付,工资和奖金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而企业则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尽管作为纳税人纳税与直接经济利益无关,但也没有强烈的愿望和内在要求来转移税收负担。当然,不可能谈论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客观条件。在自由价格机制的运行条件下,国家征税后,由于纳税人有权自由定价,因此他们可以在商品的市场供求弹性和要素约束下确定价格变化的范围,并且然后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转移税收负担税收负担。在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条件时,许多学者经常指出税收负担转移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作者并不反对这一观点,但认为这种表述似乎不够具体和清楚。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我国还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大多数理论界也认为,中国改革前存在商品经济,但无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仍然存在,其价格运行机制无疑是基于国家设定的计划价格。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无权制定价格。国家征税后,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来转移税收负担。如果在这种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税收负担转移,则只能在计划中。价格以外的少数几个区域可以实现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此外,在商品经济开始之初的商品交换之初,就没有任何形式的货币价值,也没有税收负担的转移。在商品经济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阐明将税收负担转移到存在自由价格机制的客观条件。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还可以得出结论,自由价格运行机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有可能转移税收负担,只是程度,范围和对经济的影响不同。
简而言之,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税负转移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它不是基于人们的意愿。税收负担转移现象本身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并不一定联系在一起。
3.税负转移的判断标准
具体来说,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指判断是否转移税收负担以及转移多少税收的标准。在这方面,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判断州税后纳税人的利润是否减少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有很多因素会导致利润变化。有直接因素,例如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间接因素,例如税收和价格。只有价格变动才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税收负担与此无关。国家征税后,无论税后利润是否减少,可能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确定是否发生税收负担转移,有必要确定其所起作用的价格的大小和权重,这是困难的如果可以做到,即使可以做到,也将放弃简单性,使徒劳无益。因此,该标准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使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即价格是否偏离价值和偏离程度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作者认为,该标准可以作为税收负担的判断依据,但不能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依据。原因是该标准必须确保该国税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价值保持一致,并且很难达到这个前提(由价值法的一般表现形式确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偏离了国家征税前的价值,那么由国家征税引起的价格变化可能不仅会进一步扩大这种差异,而且还会减少或消除这种差异。例如,对于一种商品,在州征税之前,其价格与价值之比为80:100。在州征税为20之后,在供需灵活性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该商品的价格提高到100,并且价格和价值融合。显然,我们不能因此而说没有发生税负转移,因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物质利益并未因国家征税而减少。因此,价格是否偏离价值被用作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势必会排除一些实际的税收负担转移(在税收价格上涨导致价格一致的情况下)。值或仍低于该值),并同时导致判断的另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的计量失真(税后价格上涨将进一步提高原价高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或原价低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实现我们的税收负担转移。当然,出于准确判断的目的,不可能采取相应的正确对策。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税价格形式被用作判断税收负担是否转移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当税价为含税价格时,税内税不能转移,而当税价为免税价时,可以转让价外税。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仅关注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实际上,应税价格仅与计税基础(合法税基)相关。选择此选项是为了满足税收收集和管理的需要,以及是否将其转移到税收负担中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与税率的变化无关。使用两个简单的数学方法,两个应税价格的相互转换只是一个技术问题。
那么,什么标准是合理的标准?实际上,在我们分析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时,我们已经明确指出,价格变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而价格是税收负担转移的载体。就是说,没有价格变动,税收负担就无法转移,当然也没有什么可以转移的。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纳税人在征税或增税后提供(或获取)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以及变动幅度是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一个逻辑结论。 。
应该注意的是,价格变化可能是由税收负担的转移引起的,也可能是货币供应量变化或其他市场条件的结果。因此,在对税收负担的转移做出具体判断时,必须考虑消除了这些因素的影响。
第四,税负转移和税负目的地
在某些文章或教科书中,税收负担的转移通常被视为在计划价格条件下商品买卖双方在商品的买卖双方之间的部分税收价值转移。商品。不难看出,转移税收负担的前提是存在偏离价值的价格的价格再分配。税收负担转移是价格分配的伴随现象,但这种价值与价值的偏离是一项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计划定价人工制作。税收负担转移的结果是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但属于上述第二种分离水平,由于税收负担转移而导致的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属于上述第一种水平分离。可见。(2)税负的转移可以用税后价格的变化来解释,而税负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科学地,令人信服地解释。(3)税收负担的法律命运和经济命运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第二级分离。可以看出,将纳税人和纳税人分为两个层次可以更好地解释税收负担转移与税收负担目的地之间的现象和内在联系。
注意:
①实际上,纳税人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是这种报酬与纳税额通常是不对称的,因此考虑了由公共物品的消费所引起的非排他性。可以认为,存在“搭便车”心理的个人纳税人将把纳税视为物质利益的损失。
②侯孟chan:“商品税转移问题的分析”,《金融,贸易与经济》,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