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欺诈是为了骗取已经支付给国库的税收;逃税是指使用非法手段不支付或少付应缴税款,而该税款尚未支付给国库。
2.税收欺诈是通过虚假报告出口货物的数量,虚假报告出口货物的价格,伪造和更改海关申报单等方式进行的;逃税是通过未经授权伪造,更改,隐藏,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中列出是否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逃税
纳税人的行为在不知不觉中丢失或少付了税款。逃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和金融体系,或者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如滥用税率,应税项目遗漏,应税数量低估,销售金额和营业利润计算错误等。逃税与逃税之间存在质的差异。确定逃税的关键不是故意的,因此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税法规定,对于逃税者,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补足所欠税款。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规定:临时经营者不缴税的,可以按照规定扣留部分货物,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时限;经上述税务局批准,扣留的货物可以抵扣税款,滞纳金和应付罚款。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逃税现象,除了对逃税者进行经济处罚外,最重要的是对逃税者进行有关税法知识和金融知识的教育,使逃税者了解税法并改善金融体系。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各种不公开措施来掩盖真实情况并以未付款或少付款为目的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漏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伪造账簿,会计凭证的建立),变造(弥补)。帐簿,会计凭证,变更等),未经授权隐藏和销毁帐簿和会计凭证;第二是在账簿上列出更多支出(以抵消或减少实际收入)或排除或减少收入;第三是在办理完税后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通知声明仍然拒绝声明;第四是作出虚假的税务申报,即在税务申报过程中造成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提供税务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税务信息。关于逃税,税务机关发现未缴,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义上的逃税是指纳税人使用各种手段逃税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使用非法手段少交或少交税款的行为;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逃税”,在我们国家被称为“逃税”,“抗税”或“逃税”;在法律上少交或不交税的行为。这称为“避税”。狭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少交或不交税的行为。
税收抵制
拒绝通过暴力或威胁来纳税是抵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绝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关于抗拒税收的处理,《刑法》第202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暴力或威胁拒绝纳税,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拒绝缴纳两倍以上的税款少于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