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历史演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制度一般经历以下形式:
分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有企业普遍实行“集体统一支持”的分配制度,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所有企业所需资金由国家拨付。这种做法有利于国家统一安排财政收支,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但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2.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中国两次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第一次是从1952年至1957年,第二次是1962年至1977年。主要内容是:企业完成产值,利润和利润等经济指标后,可以从一定比例的企业激励资金中提取利润,以获取员工的福利和报酬。
3.公司资金系统。自1978年以来,公司基金系统开始实施。国有工业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后,可以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持有集体福利设施,以弥补职工福利的不足。资金。劳动竞赛奖励和其他费用。
4.利润保留系统。从1979年开始,为了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有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利润保留制度,例如:全利润保留,基本利润保留和增长利润保留,利润转移。等等。这样,企业的业务自治程度有所扩大,但企业保留的比例是“灵活的”,无法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企业的稳定性。国家财政。
5.税制改革。税改税是指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净利润的利润分配形式,而不是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和税收调整表,从而固定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独资企业按法律形式征税。企业纳税后的剩余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支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它分为1983年开始的“税收改革的第一步”和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的“税收改革的第二步”。“利润税改”分类将国家一级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转变为政治权利,增强了税收地位,实际上还以新的方式加强了国家政治权利对企业的干预。
6.签约系统。主要内容是按照“杀基础,确保交,多付,还债”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国有企业的利润支付方式被承包制代替了。由于实施了含税合同制,该系统无法解决税收问题。
7.税收和利润分配系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终于意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利用政治权利对所有企业进行社会扣除。这种扣除是强制性的和标准化的,其基本形式是税收以及国有企业。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国家对企业的产权主要表现为参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这种分配主要采用一种灵活的,非税收的分配形式,其特点是多样性和不规范。因此,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主要采用“税利转移”制度。所谓“税收—利润转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征收所得税。所有具有经济组成部分的企业,该所得税都是相同的,然后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目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税后的主要形式
将利润从国有企业的财政出资改为缴纳所得税,是对国家参予国有企业净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1可以通过税收固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2税收
税收和地方税收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共享制度的财政管理制度的决定,建立税收机构的两种不同制度。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所征收的税收之间的差异。前者主要对维护国家权益,对国民经济和民生主要税实施宏观空税和部分税(增值税)所必需的税(消费税,关税)征税。 ;后者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收和管理的税收,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辆和船只使用税)。
是国家税和地方税之间的区别?
首先,国家税收项目为:
1。增值税; 2.消费税; (三)对台湾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直接贸易调整税; (四)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铁路部门,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征费前证券交易的临时印花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收入和地方附加费; (七)海上石油资源开发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九)个体户和市场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和共享税。11.铁路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其次,土地税征收项目为: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辆使用税; 6.财产税; 8.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市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十一,地方企业所得税; 12.印花税; 13.宴会税; 14.地方税收收入; 。附加教育税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