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的国际规定有哪些,反避税的国际合作

提问时间:2020-04-2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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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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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

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的具体事项有哪些

(1)相互协商

中国的所有税收条约均包含相互协商的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税收问题的法律框架。自1985年实施《 El税收协定》以来,中国税务机关就有关具体案件与有关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了积极的谈判,以解决一系列沉重而异常严重的税务纠纷。例如,1998年,一家中国船运公司在亚洲国家设立的子公司受到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一些不应该征税的税被征税,那些不征税的税被包括在应税范围内。一个国家还冻结了中国公司的银行存款,使中国船只滞留在港口,每天要支付数十万美元的港口使用费。在公司将相关案件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后,我们迅速开始与另一方进行磋商,以妥善解决这一纠纷并为中国公司追回经济损失。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已经妥善解决:(1)中国航空公司与俄罗斯税务机关之间关于道路建设税和文化设施税的支付纠纷; (2)中国金融机构与日本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争议(3)在中国的中资企业与巴基斯坦税务机关之间关于免除利息税的争议。

当“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在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遇到税收问题时,两国税务机关也无法解决争端。在具体工作中,中国做了一些初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尽管中国和乌拉圭没有税收协定,但是一家中国船运公司在乌拉圭遇到税收问题后,通过中国与乌拉圭税务局之间的友好磋商成功解决了税收纠纷。

(2)信息交流

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是指缔约双方主管当局为执行该协议,该协议以及与所含税种相对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而制定的税收协议,信息交换协议或互助协议在协议中,以及协议中交换所需信息行为。缔约双方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有关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核实某些事实,以正确执行税收协定。第二是协助税收协定缔约方执行其国内税法。信息交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跨境业务的无边界性质与税收管理边界之间的矛盾,从而有效地打击国际税收盗窃,逃税和滥用税收协定的欺诈行为。税务机关之间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信息交换通常限于具有税收协定,信息交换协议或互助协议的缔约方,并且很少有通过国内法实施税收信息交换的缔约方。信息交流必须由主管当局进行,实施信息交流的有关文件应由有关国家税务机关的代表签署。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交流的类型包括特殊信息交流,自动信息交流,自发信息交流,整个行业的信息交流,同期的税务检查以及授权的代表访问。特殊信息交换是指一国税务机关询问有关国内税务案件的特定问题,并要求另一国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根据税务条约或其他法律工具进行验证的行为。自动信息交换是指自动向另一国的税务机关提供另一国的税务机关以获取有关纳税人特殊收入的信息的行为。自发信息交换是指自发地向另一国的税务机关提供它认为对另一国的税务机关有用的另一国的税务机关的行为。全行业信息交换是指不针对特定纳税人,而是通过协议或缔约方的税务机关共同讨论运营模式,资本运营模式,价格确定方法以及逃税和逃税的新趋势的经济部门。避税并彼此交换信息。同期税务检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机关同时,独立检查具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税务事项,并相互交换有关信息的行为。授权代表的访问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务官员经其国家的税务机关授权并受另一国家的税务机关邀请,或在另一国家的税务机关的同意下对另一国家进行实地访问。获得税收的国家收集和管理所需信息的行为。

中国签署的90项税收条约和两项安排包括“信息交换”条款(通常是第26条),其中规定:“为了执行协议和国内法,双方应交换税收信息”。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颁布了《国际税收信息交流T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信息交流工作。

(3)收集和互助

通过OECD的技术援助,中国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帮助和改善。例如,通过与经合组织(OECD)专家的交流,我们在实施协议过程中实施了一些概念,例如遗弃税和跨境财产损失扣除。理解更加深入和清晰,协议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更加清晰。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执行税收协定和保护中国的税收权利;在反避税领域,我们通过交流和学习掌握了跨国恶意。税收筹划的基本手段和识别技术与国际同行讨论了对策。在税务审计方面,通过培训,我们学习了各种审计方法,例如毛利率法,资本比较法,现金余额法,方法测试法等,了解欧盟的税务审计程序,并充分感受到了EDP审计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普及和改善。

3.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地区税收组织的合作。

组织参加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磋商;它还派人参加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IMF联合举办的2007年“金融计划和政策课程”(大连)。“自然资源税收和财政透明度课程”(华盛顿)。他还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合作活动,例如外交部牵头的中非合作论坛。

在与地区税务组织的合作方面,我们派代表团参加了利兹会议机制(LCG),亚洲税务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年度会议,联合培训和工作级别会议,亚洲税务论坛(ATF),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会议和联合国发展与融资会议,国际金融协会(IFA)年度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美国税收管理中心(CIAT),欧洲税收管理组织(IOTA),英联邦税收区域税务组织的各种会议,例如管理组织(CATA),亚洲和大洋洲税务协会(AOTCA)。

反避税措施

这个国家越发达,反避税的力度就越大

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体系越完善,对避税的影响也越大。美国是反避税打击最强的国家。美国规定,公司逃税(所得税)的净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除全额追缴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于避税天堂的公司,其他地区的公司将采用不同的税收规定等待。不仅如此,数百名11万名联邦税务官员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该组织严厉打击逃税行为。对于避税中最常用的转移定价,美国总结了三种调整转移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特定交易项目的价格开始,将不合理的价格调整为合理的市场正常水平。价格,以便进行调整税收收入;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中推断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并将异常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正常应纳税所得额;预先定价方法,即纳税人将其与海外预先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和金融交易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应报税务机关批准,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作为计算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免于调整制度。之后进行内部定价。

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

为了保护国家的权益并实行公平的税负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反避税法

反避税工作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借鉴国际惯例,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和措施体系,并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此,我们应该从中学习制定一个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反避税法规。

一般而言,请注意正确使用文本并尝试填补漏洞。例如,税收对象以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表示。由于前者内涵广,适用性强,因此后者狭窄而僵化。像应税收入一样,它可以明确定义为“任何来自企业的收入”。可扣减费用明确规定为“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这就像一个大网,所有被捕获的鱼都在其中。另一方面,对于某些税收来源较大或易于避免税收的项目,可以使用专门列举的方法来确保税收解释不会使纳税人模棱两可。这就像一个钩子

捕捞网中任何重量重,对税收有重大影响,或流动性强,可以轻易逃脱网的鱼,然后将它们逐一钩住。

对于易于避税且难以用通用术语控制的项目,除了通用术语外,还应采用其他标准方法。您可以参考《美国内部税收法》第367节中的其他准则:“这种类型的交易不是基于主要目的是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也就是说,公司的交易必须由税务机关考虑,因为其目的并非主要是为了避税,否则,该准则的规定将不适用。

在反避税法规中,有必要澄清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即,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的纳税额权力,坚持依法进行税收管理,以确保国家税收的全部和及时性。

2.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数据库

由于世界各地税务机关收集的信息有限,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在管理期内建立信息数据库为国家提供相关信息,则反避税工作与信息材料是分不开的。税务机关,一定会促进反避税工作的发展。该信息数据库可以收集国内外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原材料价格信息,设备使用费价格信息,国外个人收入水平信息等。

3.引导非法避税并填补漏洞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纳税人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仅通过优化税收负担(例如避免税收管辖权,选择低税点和使用税)来减少税收。税收优惠等均属于此,在法律上应予以允许。补救措施只能在正确的税收导向中实施,以填补可能的漏洞。例如,对于已经结束减免期的企业,通过设立或更换品牌,可以再次享受新企业的优惠待遇。税法应在许可与不批准之间划清界限。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如果允许其亏损两到三年,并且尚未盈利,则必须根据企业的收入金额进行调整。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以便双方都能遵循证据并共同遵守。

4.为避免欺诈性税收,请声明正常交易标准

纳税人的某些行为似乎并未违反税收法规,但从本质上讲,他们使用欺诈手段,故意违反了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并利用税收法律漏洞来避免税收。税收协定的滥用,转让定价,欺诈性的出口退税等均属于此类。

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可以为不同的交易类型规定“正常交易标准”:

(1)关联公司之间的贷款利率是独立关联交易中非关联方使用的利率。如有必要,可以指定波动范围。

(2)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务提供应按照非关联方提供的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人工成本应包括直接成本,例如工资和材料,以及间接成本,例如管理费和辅助费。

(3)关联公司之间租赁的有形财产的租赁费用应与相同或相似财产在非关联方之间正常交易中支付的租金标准相同。

(4)关联公司之间无形资产的使用或转让也应根据非关联方之间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果没有可比的可比业务,则竞标者的要价或竞标者的出价原则上可以基于利润因子。

(5)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买卖应基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价格,即采用所谓的“比较价格法”。没有比较价格的,采用反向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或税务机关批准的价格法。

税务局怀疑企业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时,有权让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或公证人对其进行公证。

五,坚持以下原则:利润转移的责任人或受益人应承担举证和税收补偿的责任

在反对关联公司的利润转移的斗争中,我们必须保持积极,并注意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国际资本转移到低成本地区是一项客观法律。在制定反避税措施时,要注意利益转移和损害中国的权益,以及引进外资促进社会发展的综合效益。在采取的措施中,要注意掌握足够的证据。

根据中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转移利润这一事实,外国公司主要利用中国公司的缺点:不熟悉国际市场,信息不佳,没有独立的采购材料和产品销售渠道来控制他们的销售权转移利润。利润转移的受益人是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的外国方,而不是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本身,也不是中方企业。如果仅对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本身实施反避税措施,则有可能将应由外国方负担的这一部分税负转移给中方,这最终将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使中方难以接受。因此,其负责人或受益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并纳税。

六。正确确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确定公司在中国的承包工程的应税收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税务机关不应该停止向外国公司征税如何扣减材料和提高利润率验证水平。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根据征税过程中提供的实际材料扣除税额是不现实的。税务机关无法检查和掌握外国公司购买工程材料的实际金额。收费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此外,由于外国公司转移利润后的劳动力成本较低,无论税务机关批准的利润率水平如何,税务机关都难以实现准确合理的税收。因此,应要求外国公司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计,装修及安装合同项目的价格,以符合基于市场价格的正常交易价格为准。

首先,对于一个项目,无论外国公司是单独承包还是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单独承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计,装饰和安装都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工程项目的税收。税务机关不仅应限于核实外国承包公司的利润率,还必须根据市场价格批准和调整项目价格,然后对其征税。

其次,国家应根据国家同一行业的一般收费标准,并结合国外项目管理费和人工成本高于国内同一行业的具体因素,制定基本的设计,装修和安装。收费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控制,并参照执行。

VII。加强对企业境外贷款和资金的控制

税务机关应制定相关政策并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合资企业应在年末将其外方的利润与外方从企业的借款中区别开来,不得从利润中借款,并避免征税。此外,全国各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协调和紧密联系,以建立必要的查询和监督系统。如果分配给外国方的利润没有汇出国外,各地税务机关应通过传递有关信息来掌握转移资金的流向。它只有在冻结并强制减税后才能释放。

8.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在与国际避税斗争中,面对在广泛的国际背景下运作的反对者,许多国家逐渐认识到,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预期的效果是很难实现预期的效果的,只有通过强化只有通过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和更广泛的多边合作,形成一个反国际避税联盟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才能在这场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长期竞争中赢得胜利。

在各州之间的税收协定中,有必要规定各项规定,以防止滥用条约,明确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程序以及加强税收信息的交换。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税收政策目标的不同,世界各国对反避税的态度不同。当中国与外国缔结税收协定时,有必要坚持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而不是一个模式。

9.密切涉外经济领域的横向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做好反避税工作

[案例123]

南昌市华为工具有限公司由外国公司生产经营,多年来一直无利可图。自1995年以来,中方股东单位决定由外方承包合资公司的利润50万元。否则,中方应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外方应在权衡利弊后决定合同。实际执行时,该公司在195年亏损了9万元。由于外方控制了合资企业原材料和产品的定价权,因此实际利润已由外方通过产品定价转移。因此,外方同意弥补损失并全额上交合同规定的利润。

国外避税方法极好,情况复杂,适用范围广。仅凭税务部门很难预防。在引进外资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项目的建立,可行性研究,协议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所有相关部门必须注意不要给外国投资者留下任何避税的空间。

十,提高税收审计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高税收审计水平是发现和消除逃税和逃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积极使用现代科学和统计技术来提高各个国家的税收审计质量外,一些国家税务机关还创建了许多方法来识别不当申报或虚假账目和账目。

第十一条,加强税务机关的处分权

根据国外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处分权。因此,必须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信息和确凿的证据,如果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合作,则税务机关有权确定交易价格,调整利润并具有足够的处置权。同时,应加强对避税的处罚。如果避税行为只是简单地调整其利润,重新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对其进行征税,这是不够的,因为这对避税企业和准备避税的企业没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因此,在制定避税处罚时,应考虑到

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受到不同的处罚。

12.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领导

总是总结反避税工作的经验,收集和整理反避税工作的典型案例,并加强对涉外税务人员的培训。从现在开始,我们应加强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以尽快实现税收管理的计算机化。

此外,我们还应充分发挥我们的海外机构在反避税方面的作用,及时收集东道国的相关信息和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我们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派遣人员。出国与我们的海外机构合作进行特别调查,以确保不侵犯国家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