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商业,投资和财务管理活动的预先计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税收节省”。避税是指减少其应纳税额的法律手段。通常包含贬义。例如,该术语通常用于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其他缺陷来达到实现避税目的的手段来描述个人或企业。“具体示例假设企业可以自己生产某种商品或委托他人生产某种商品。在两种情况下,所获得产品的税收是不同的,例如:成品烟草和切丝烟草,但当委托他人生产时,有委托费用。自己生产也有生产成本,因此企业必须权衡自己生产还是委托他人生产。这是税收筹划。避税现在是贬义的,具有不同的含义。
实例-竹木地板税负转移的规划案例:
后来,日本人发现了这种竹木地板。经过他们的分析和判断,这种竹木地板具有很高的医疗价值。竹地板和木地板的使用对维持人体微量元素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日本和东南亚的国宝已在中国南方定购,原来的50元竹地板变成了50美元。这样,竹地板和木地板的制造商大大提高了利润水平,他们所缴纳的所有税款都通过提价转嫁。
税负转移简介:
税收负担转移是指一种经济现象,其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买方或供应商。它通常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前进和后退。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价格上涨和下跌密切相关;
②是税收负担在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重新分配,也是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结果,纳税人和纳税人将不一致。
③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即纳税人的积极行为。
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是经济学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但它也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根据税收负担转移的定义,本文进一步分析认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只能是纳税人在纳税后提供(或获取)的商品(或要素)价格。改变税收或增加税收变化的幅度和影响税负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收负担转移的讨论也不断进行,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是,仍然存在差异,尤其是在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判断标准,转移条件,税收负担目的地等基本问题上尚未统一。在某种程度上,这限制了进一步的研究,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有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有必要继续就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讨论,并尽可能达成共识。本文旨在为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一些见识,以便向同事传授知识。
1.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
税负转移的定义是研究税负转移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这也引起了其他与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有关的分歧。因此,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是一个首先要澄清的问题。作者认为,税收负担的转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化将部分或全部税收转移给他人。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纳税人是唯一转移税收负担的人。由此可以推断,税收负担的转移也必须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积极的自觉行为。阐明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在税收转移的经济过程中,国家本身只是合法税收负担的决定者,绝不是转移的主体。国家通过规定的价格和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其为税收负担转移)产生的价格再分配也不应传递。
2.价格变化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国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可以提高商品和要素的供应价格,或降低商品和要素的购买价格,或同时使用两者来转移税收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税收理论中的“取消”不能被视为税收负担的转移。因为在“减免”中,国家税收已成为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不包括降低购买价格和工资的成本)的激励因素。结果是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并且没有税收转让给他人。
3.可以用货币价值表示的法定税负是转移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首先,即使实物税要转嫁,也必须恢复为货币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变动转嫁。不存在过度转移,并且由税收引起的额外负担(税收超额负担)不能用作转移对象。因为额外负担只有在税收负担转移完成之后才最终形成,所以额外负担尽管与税收负担转移的程度有关,但并不构成税收负担转移本身的对象。
其次,转移税收负担的条件
资本主义社会中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早已得到中外学者的一致认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否存在税收负担转移一直存在争议,从广义上讲,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是否也存在税收负担转移的问题很少被讨论。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涉及对税收负担转移条件的理解。作者认为,转移税收负担有两个条件:
1.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是转移税收负担的主观条件。国家税收表明,纳税人最初拥有的部分价值被单方面转移到该国,而没有任何补偿。这是纳税人的重大利益损失。 ①纳税人在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必然要避免或减少其原因。物质利益因纳税而减少。在排除诸如逃税之类的非法手段之后,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合法转移税收负担已成为纳税人的重要和基本选择。相反,如果纳税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他就失去了转移税收负担的内在动机。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全部利润都被上缴,亏损由国家拨款弥补,生产发展所需资金也由国家拨款支付,工资和奖金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而企业则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尽管作为纳税人纳税与直接经济利益无关,但也没有强烈的愿望和内在要求来转移税收负担。当然,不可能谈论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客观条件。在自由价格机制的运行条件下,国家征税后,由于纳税人有权自由定价,因此他们可以在商品的市场供求弹性和要素约束下确定价格变化的范围,并且然后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转移税收负担税收负担。在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条件时,许多学者经常指出税收负担转移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作者并不反对这一观点,但认为这种表述似乎不够具体和清楚。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我国还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大多数理论界也认为,中国改革前存在商品经济,但无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仍然存在,其价格运行机制无疑是基于国家设定的计划价格。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无权制定价格。国家征税后,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来转移税收负担。如果在这种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税收负担转移,则只能在计划中。价格以外的少数几个区域可以实现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此外,在商品经济开始之初的商品交换之初,就没有任何形式的货币价值,也没有税收负担的转移。在商品经济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阐明将税收负担转移到存在自由价格机制的客观条件。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还可以得出结论,自由价格运行机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有可能转移税收负担,只是程度,范围和对经济的影响不同。
简而言之,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税负转移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它不是基于人们的意愿。税收负担转移现象本身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并不一定联系在一起。
3.税负转移的判断标准
具体来说,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指判断是否转移税收负担以及转移多少税收的标准。在这方面,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判断州税后纳税人的利润是否减少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有很多因素会导致利润变化。有直接因素,例如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间接因素,例如税收和价格。只有价格变动才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税收负担与此无关。国家征税后,无论税后利润是否减少,可能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确定是否发生税收负担转移,有必要确定其所起作用的价格的大小和权重,这是困难的如果可以做到,即使可以做到,也将放弃简单性,使徒劳无益。因此,该标准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使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即价格是否偏离价值和偏离程度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作者认为,该标准可以作为税收负担的判断依据,但不能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依据。原因是该标准必须确保该国税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价值保持一致,并且很难达到这个前提(由价值法的一般表现形式确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偏离了国家征税前的价值,那么由国家征税引起的价格变化可能不仅会进一步扩大这种差异,而且还会减少或消除这种差异。例如,对于一种商品,在州征税之前,其价格与价值之比为80:100。在州征税为20之后,在供需灵活性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该商品的价格提高到100,并且价格和价值融合。显然,我们不能因此而说没有发生税负转移,因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物质利益并未因国家征税而减少。因此,价格是否偏离价值被用作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势必会排除一些实际的税收负担转移(在税收价格上涨导致价格一致的情况下)。值或仍低于该值),并同时导致判断的另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的计量失真(税后价格上涨将进一步提高原价高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或原价低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实现我们的税收负担转移。当然,出于准确判断的目的,不可能采取相应的正确对策。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税价格形式被用作判断税收负担是否转移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当税价为含税价格时,税内税不能转移,而当税价为免税价时,可以转让价外税。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仅关注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实际上,应税价格仅与计税基础(合法税基)相关。选择此选项是为了满足税收收集和管理的需要,以及是否将其转移到税收负担中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与税率的变化无关。使用两个简单的数学方法,两个应税价格的相互转换只是一个技术问题。
至此,可以得出以下有关税收命运的结论:(1)影响税收命运的决定性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税收负担的转移改变了价格与价值之间关系的原始模式,从而影响了税收负担,但这仅仅是最终形成税收负担的影响因素之一。这表明我们可以使用转移机制来合理化税收负担。(2)税负的转移可以用税后价格的变化来解释,而税负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科学地,令人信服地解释。(3)税收负担的法律命运和经济命运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第二级分离。可以看出,将纳税人和纳税人分为两个层次可以更好地解释税收负担转移与税收负担目的地之间的现象和内在联系。
注意:
①实际上,纳税人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是这种报酬与纳税额通常是不对称的,因此考虑了由公共物品的消费所引起的非排他性。可以认为,存在“搭便车”心理的个人纳税人将把纳税视为物质利益的损失。
②侯孟chan:“商品税转移问题的分析”,《金融,贸易与经济》,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