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征收个体工商户一般税额的管理办法》令[2006] 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的固定收入税收,是指税务机关对公司的应税营业额(包括营业次数)或收入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查,并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县(含县级,下同)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个人工商户口建设暂行办法它规定了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固定家庭)的税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