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一条第一款: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被分离并转移到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为拆分企业)中,并以拆分企业的股东换取拆分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以实现企业的法律划分。另外,第五条第四条规定,除符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企业改制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如果是企业分离,则当事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移损益。
2.分立企业应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分割后的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割后的企业所分配的对价。
4.当拆分企业不复存在时,拆分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5.与企业分离有关的损失不得结转以弥补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