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个人因公务车和通讯系统的改革而获得的公务车和通讯补贴的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应对“工资,薪金, ”。如果按月支付,则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将其分解为自己的月份,并与该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相结合。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公务运输和通讯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