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税收调整。税收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差异,包括收入调整,扣除额调整,资产调整以及一些特殊事项调整。
特殊税收调整是反避税调整,是对纳税人特定税收事项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稀疏,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以及其他避税情况的税收调整。
常规反避税管理属于特殊税收调整的类别。当纳税人实施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减少其应税收入或收入时,则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削弱,成本分摊,控制外国公司的反避税等具体规定,进行调查和调整。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调整重点在于与公司关联交易不直接相关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外国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后,将通过人为安排关闭企业,然后建立一个新的同类公司重新享受税收优惠,这是滥用税收优惠来避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调整专项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 2),对企业进行特殊的税收调整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交易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每天加息,并且应从该税所属的纳税年度的次年的下一年的6月1日起付清利息的计算期限(预付款)税收存储的日子。
例如,如果税务机关在2008年对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并偿还了税款,而企业在2009年9月1日补充了税款,则纳税期限应为2009年从2009年6月1日到2009年9月1日。征收利息=(4.86%+ 5%)÷365×93天×附加税,其中4.86%在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6个月(含6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如果企业提供同一时期的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则只能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1.额外关注的对象。指税务机关针对上年因外商投资,关联关系和其他活动中没有合理业务目的而产生的不合理的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和收入的税务特别调整。前一年。该税款不是根据法律,法规对其他不允许缴纳,扣减,限制或未列出的其他税款的规定增加税率调整的税款。
2.利息费用的开始时间。指在6月1日之后支付的税款,在5月31日之前未支付的额外利息。
3.增加兴趣的标准。该金额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该纳税年度和纳税期间宣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得出。一种是选择适当时期的利率,例如7月1日调整后的利率,税调整适用于5月发生的业务。应该使用6月30日之前的利率。第二是选择合适的利率等级。如果对2月份发生的业务进行了税收调整,则应使用一年以上的利率,而不是半年或更短的利率。
4.注意免除5个百分点的利率的条件。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有关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进行有关业务调查时提供有关信息的,只能按照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人民币贷款利率。再加上5个百分点的利息。应提供具体的相关信息:
(1)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
(2)与相关业务交易相关的同步材料,例如标准,计算方法以及对价格和费用的说明;
(3)与相关业务交易有关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工服务等的转售(转让)价格或最终出售(转让)价格的相关信息;
(4)与相关商业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提供与被调查企业相当的产品价格,定价方法和利润水平的信息;
(5)与相关方分担费用时的相关材料;
(6)与相关业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材料;
5.不允许为收到的利息提供准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特殊税种调整和补充税而产生的利息。
6.税务机关有权制定特殊的税收调整时限。《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往来,或者为无合理经营目的而开展其他业务的调整时间,应当在该营业税年度起十年内。发生,但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是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收取未缴或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的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其他时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