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是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总收入征收的税款。这是一种古老的税收。目前,除中国外,一些国家还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的反避税,在核定其营业收入时,应与增值税营业收入检查方法相一致;在税率方面,我们还必须注意其使用的合法性。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营业税中的两种特定情况。
为了少缴营业税,一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者从材料,暖气,报纸和期刊,基础设施成本,安全等方面收取费用。费用,保险费等分别开具发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提供服务所用的材料,燃料和其他费用,用红色注销材料或相关费用,或输入往来帐户,然后根据减少后的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避免支付一些税款。
此外,由于旅游业务的税基是来自旅游费的收入,而旅游部门为其他单位支付旅游,食品,住宿和交通的费用,根据现行税法,可以从中扣除旅游费收入。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并将本部门运营中产生的一些费用与游客向其他部门支付的费用混合在一起,以抵消旅游费用的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付营业税。
针对以上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和各种费用账户的红色字母,营业收入异常的企业单位应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查,以阻止这个。避免税收方面的漏洞。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
使用转移定价在跨国关联公司之间分配收入和费用以及利润转移是跨国公司实施国际避税的最常见方法。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收入和支出的国际分配格局不合理,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世界上已有近70个国家的国内税法规定,国内税务机关必须对跨国关联公司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一定的调整。这种转让定价调整措施不仅维护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而且也成为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障碍。??在吸收国外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关税,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第13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和场所的外国企业与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收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合理调整,以收取或支付价格,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这需要税务部门确定跨国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并确定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调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