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久前,我们公司改变了房地产项目的营销策略,并定期在地下车库中租用了一些停车位。房主一次性支付使用费后,即可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停车位。
河北读者小王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和赚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土地上课税。增值税债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您的公司仅出租地下车库中的停车位,因此改变的是使用停车位的权利,并且停车位的所有权没有改变。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公司不应为此收入支付土地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人,应当纳税。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劳务,是指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业等税种的征收,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劳务范围(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卢凤柱,河北省南pi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从转让停车位使用权获得的收入,贵公司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具有明确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期限为多少年,均不得被视为转移。房地产的永久使用权,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率为5%,税金的计算基础为取得的租金收入。但是,对于几年来一次性收取所有租金收入而言,具有预收性质。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和商誉当时,从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格(包括预收,预付款,预付款,押金等),发生营业税义务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在财务会计系统中,价格的预收性质被确认为收入时间是主题。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2.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基于房地产的。房地产是以房屋形式表示的财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物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 181号)规定,所有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均在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内,包括那些与地面房屋相连的人地下建筑物,完全地下建筑物,地下人防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财产税。上述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是指具有屋顶和维护结构的场所,该场所可以遮挡风雨,人们可以从中生产,操作,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存储材料。根据该规定,地下车库属于房地产类别,应征收房地产税。房地产租赁,按照房地产税的租金收入,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每年收取一次,分期支付,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一次获得的若干年租赁收入,该收入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并应按规定缴纳财产税。
3.企业所得税。租车收入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的权利而取得的收入。或其他有形资产。租金收入,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同时,停车位的账面价值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折旧,依法提取的折旧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4.城市土地使用税。对于车位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按期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范围,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