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可以减免资源税:
(1)在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井的原油免税。
(2)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人为因素(例如事故或自然灾害)而蒙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由各省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待遇,自治区,直辖市。
(3)自1996年7月1日起,应将应付独立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降低60%,即应缴纳40%的税款。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少30%,即缴纳规定税额的70%。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