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是法律认可的,但税收业务很难
只要无法证明持有和退款,税款就需要评估价格,
被视为财产转让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名义股东缴税,余额结转至实际股东时不支付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阐明了公司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具体而言,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最初得到投资。转让限售股份所得的收入,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规定履行完税款义务后,将限售股份的转让收入余额转让给实际所有者时,无需交税。提名股东缴纳税款并将余额转移给实际股东的税收处理方法不再缴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受限股份。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其他资产,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除了上述持股企业外,自然人持股现象也很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姊妹以及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如果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则视为有正当理由,并免于批准的征收。因此,如果实际股东出于各种原因需要持有股份,他应该尝试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一个持有目标,以减少将来因取消持有协议而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