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执法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保证人没有遵守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证金,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执法措施:
(1)书面通知开设帐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从其存款中预扣税款;
(2)扣押,扣押,合法拍卖或出售其价值等于应纳税额的商品,商品或其他财产,应以拍卖或出售所得抵销。
税务机关采取执法措施时,应同时执行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税务保证人未缴纳的滞纳金。
其次,防止退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
如果欠税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离开该国,则应在离开该国之前结清应付的税款,滞纳金或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如果未结清税款或滞纳金,并且未提供任何担保,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口管理机关以防止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