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是在事先制定税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行为。首先,税收筹划必须合法。第二,税收筹划是预先的计划。最后,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合理化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税收筹划具有四个特征:
首先: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逃税和避税的基本标志。
第二:计划。计划是指事先计划,设计和安排。纳税人在开展业务活动之前必须将纳税视为影响财务业绩的重要因素,以便全面估算公司的现金流量和利润。
第三:目的。目的性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并获得节税收入。但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集中于纳税人的总资本收益,而不是个别税收类型的税收负担。
第四:专业精神。专业性意味着税收筹划是一门结合了会计,税法等方面的专长的科学,并且计划税收筹划的人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运作。
主要内容
(1)避税计划
是指纳税人使用非非法手段(即明显符合税法规定但实质上违反法律精神的手段)的计划,并使用税法中的漏洞和漏洞获得税收优惠。税收筹划既不是非法的也不是合法的,与不遵守法律的纳税人的逃税本质上是不同的。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对其进行控制(即不断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和堵塞漏洞)。
(2)节税计划
意味着纳税人通过巧妙的融资,投资和商业活动安排,充分利用了税法,减免税等固有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而没有违反立法精神。少交税或少交税的行为
(3)转移计划
是指纳税人通过价格调整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经济行为。
(4)实现零税收风险
表示纳税人的帐目清晰,纳税申报正确,纳税及时,全额,不会有税收处罚,即没有税收风险,也没有风险。是最小的,可以忽略。状态的种类。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允许纳税人直接获得税收优惠,但可以间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规模扩张。
基本功能
(1)税收筹划是合法的。
1.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在各种税收计划中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计划。,具有合法性。2.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税收法律的立法意图。
(2)预先计划了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1.避税计划:指纳税人使用非非法手段(即符合税法规定但实质上违反法律精神的手段)利用漏洞的计划。以及税法在获得税收优惠方面的空白。税收筹划既不合法也不合法。逃税与不遵守法律的纳税人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也就是说,它不会改善税法,填补空白和堵塞漏洞)。
2.节税计划:这意味着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了税法,减税和免税等固有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活动的巧妙安排可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税的目的。
3.避免“税收陷阱”:指从事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应注意不要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某些税收政策条款所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样以不同税率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应分开核算,如果不单独核算,则应采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不事先计划自己的商业活动以纳税,他们可能会陷入国家设定的“税收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转移计划:指纳税人通过价格调整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以减轻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5.实现零税收相关风险:意味着纳税人的帐目清晰,纳税申报正确,纳税及时,充分,并且不会受到任何税收处罚,也就是说,没有税收风险,或者最小风险可以忽略。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允许纳税人直接获得税收优惠,但可以间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无需规模扩张。
税收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地纳税,使纳税风险最小化。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意味着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收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法是规范征收关系的基本标准。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税收行为也必须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应按照税法规定足额按时纳税。任何不缴纳,欠缴或延期缴纳的税款都是违法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了逃避和减轻税收负担而无视法律的纳税人逃税显然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当纳税人从事商业或投资活动并面临两个或更多个税收计划时,纳税人可以设计和计划以实现最低合理的纳税额,并选择低税收负担计划。这也是税收政策指导经济,规范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功能之一。
2。进步是指预先计划,设计和安排。与经济行为相比,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只有在进行商业交易后,才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仅在收入变现或分配后计算;只有在购置财产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客观地为纳税人提供了在纳税前进行事先计划或安排的机会。此外,纳税人和税收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常常不同。这样,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和税制的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投资,业务和财务决策。如果已经进行过商业活动,则应纳税额已经确定,然后寻求少缴税或不征税就不被视为税收筹划。
3。目的性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其目的是减少纳税额并寻求最大的税收优惠。寻求税收优惠有两个含义:第一,选择低税收负担,低税收负担意味着低税收成本,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第二,延迟纳税时间(不拖欠税收行为)税收期的停滞等同于企业在滞后期内获得与停滞税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另外,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推迟纳税时间也可以减少企业的实际纳税额。
4。全面性意味着,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纳税人总资本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是单个税种的税负或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这是因为一种税被少付了,另一种税可能不得不多付了,总的税负并不一定要减轻。另外,使税收支出最小化的计划不一定等于使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计划。在做出投资和业务决策时,除了税收方面的考虑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来做出全面的决策,以实现使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5。风险是税收筹划活动出于各种原因而付出的代价。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包括:首先,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来看,日常税收会计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的,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的把握不正确,导致事实上的逃税行为,并因不缴税而面临税收处罚风险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和实施不到位,面临税收惩罚的风险。第三是在系统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未完全形成税收政策完整性的风险。如果不进行全面的比较和分析,则计划成本会大于计划结果,或者计划方向与企业的总体目标不一致。从表面上看,有结果,但实际上企业没有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