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需要纳税,由于离婚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化,可以免除房屋转让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某些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和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发价[2011] 534号):
1.降低经济适用房转让的手续费,并降低经济适用房租金的手续费。批准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制定房屋交易程序时,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经济适用房的转让费,应当由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处理。与规范住房交易费有关通知(价格[2002] 121号)规定,收费标准降低一半,即与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相同的收费标准;继承,遗赠和婚姻共有的住房转让程序不受住房转让程序的限制费用;依法开展的廉租房,公租房和其他经济适用房租赁活动,免收租金手续费;房屋抵押不收取抵押手续费。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婚前或婚后住房财产由一方拥有,或由双方共享。住房管理部门不会知道这对夫妇是否有这样的协议。
因此,在转让房屋时,只要财产证明书的注册人结婚,财产证明书的注册人和配偶就必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和住房房屋住房管理部门的财产证明注册转移程序。
“房屋登记措施”:
第13条对于
共享房屋,共同所有人应共同申请注册。
共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提出,但如果房屋注册申请是由于共同所有权的性质或共有人份额的变化而引起的,共同所有人应共同提出申请。
第32条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关当事方应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1)交易;
(两个)互换;
(3)礼物;
(4)继承与遗赠;
(5)房屋的分割或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
(6)通过住房投资来投资股票;
(7)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离或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33条
要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注册;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4)项可以是销售合同,掉期合同,礼品合同,遗赠证书,继承证书,分立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有效的法律文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已转让的文件。
婚姻法:
第19条夫妻可以同意,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属于各自的共同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的财产。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关于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姻之前的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这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协议属于彼此,丈夫或妻子对外界的债务。如果第三方知道协议,则应偿还丈夫或妻子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