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36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受免税条款约束的商品或应税服务,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并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在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免税。因此,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决定放弃其免税权利,则应书面提出申请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127号)第三条:
“纳税人放弃其免税权利后,对其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增值税应税商品或服务均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不得选择任何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利,也不得选择是否应根据不同的销售目标进行选择。一些商品或劳工服务放弃了免税的权利。 ”
据此,公司放弃其免税权,其生产和销售中的所有应税增值税商品或服务均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其进项税可从销项税中扣除。
扩展数据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豁免填写了增值税报告:
(1)如果纳税人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项目,则填写与当期免税销售相对应的进项税额;
(2)如果纳税人当期的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并且在当期取得合法的税收抵免证明,则应按所示进项税额填写或根据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证明计算;
(3)如果本期未取得合法减税证明,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与免税项目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计算,请在此列中填写“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