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行收取管理费的时间
借: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
2.收到分行支付的利润时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或投资收入)2.分行1,支付管理费的时间
借款:管理费-上级管理费
贷款:银行存款
2.获利
(1)提取时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应付利润-总部利润
(2)上交时
借款:应付利润-总公司利润
这取决于二级公司之间的关系。
(1)如果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则管理费应属于利润分配类别。
分支机构:借款:利润分配_上级公司的管理费用上缴
贷款:银行存款或内部交易
上级公司进行相反的会计处理。
(2)如果分支机构是非法人企业,则它只是上级公司的全资分支机构,尽管会计核算表格是相对独立的,而不是独立的会计单位
分支:
借用:管理费已全部转为上等管理费
个高级公司:
借款:管理费用-下级支付的管理费用(填负数)
在完成公司范围内的最终报告合并后,所收取或上交的管理费的相应详细信息将被抵消。它不会影响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不会影响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的利息支付没有扣除。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并作为正常人工成本征税。。
如果母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格,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其次,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双方应签署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说明其内容,收费标准和所提供服务的数量。根据上述合同或协议产生的任何服务费母公司应将税收作为营业收入;子公司应在税前扣除作为成本。
3.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并且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通过单独签订合同或协议来收取;它也可以采取服务共享协议的形式,即母公司和每个子公司该公司签订服务成本分摊合同或协议,将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记入其中,并按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对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每项服务的受益子公司(包括获利企业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理分配企业和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
第四,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从子公司提取费用。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在纳税申报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税前费用扣除有关的材料,例如与母公司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如果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则所支付的服务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