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纪律,诚实和诚实,有体面的工作作风,公正和具有杰出的榜样。
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如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并取得突出成就,将获得奖励;遵守纪律,诚实和诚实,有体面的工作作风,公平做生意,具有模范作用;工作中有发明提出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重大的经济或社会利益;为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杰出贡献。
在照顾公共财产和节省国家资产方面取得显著成就;预防或消除事故,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贡献;或在紧急救援和contributions灾等特定情况下作出贡献;在打击违法违纪方面取得成就的人;在外交关系中为国家赢得荣誉和利益的人;那些取得其他杰出成就的人。
扩展配置文件:
公务员奖励要求:
1.审查材料包括对奖项授予实施计划的评审请求,执行计划,奖项报告以及“湖北省公务员奖状批准表”和“湖北省公务员奖状表”。集体奖励”和其他奖励批准表格,高级事迹材料,认可和奖励个人或集体基本情况汇总表等
2.备案材料包括奖励决定和奖励批准表,例如湖北省公务员奖励记录表,湖北省公务员奖励表和湖北省公务员集体奖励表。其中,必须提供年度登记表中的优秀公务员奖和连续三年的优秀三等功奖,并附有评估登记表,其他奖项也必须提供事迹。
3.审批机关应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审批机关应当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激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并征询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10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就卓越和贡献卓著的人予以奖励。认可和三等功通常与年度评估一起给出。年度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级,并颁发奖项。连续三年,优秀成绩被评为三年级;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一等功。对在处理突发事件,从事特殊重要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凡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将被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符合奖励条件的死者可以给予奖励。
第11条:对于公务员和已领取奖励的公务员,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奖励奖和奖励证书。那些获得三项以上功绩的人还将获得公务员奖章,集体奖章将授予公务员。公务员和公务员的奖励证书,奖章和集体奖牌,由省级以上公务员机关按照规定的图案,规格和质地统一制作或监督。
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根据有关规定,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人的待遇。中央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奖金标准。奖励的公务员应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并由集体用作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得将其分发给个人公务员。奖励公务员所需的资金应列入各部门的预算,并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