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区域政策
外资依赖转让定价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在通过转让定价避税。转移定价意味着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了反避税能力-反避税的原因是高交易价格或压倒交易价格,利润通过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所涉及的关联公司,以实现非税或减税的目的。关于规避避税行为的规定,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其关联企业应根据业务进行收集或交付。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费用减少其应税收入。
随着公司之间跨境交易的出现,国际双重征税已经开始出现,并且由于地区或个人税收管辖区的差异,为公司提供了避税的经营空间,并且随后出现了税收协定(协议) 。,以及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国际协议,国际反避税是在此框架下产生和运作的,通常是由中央政府征税部门根据当时的反避税调整方法在制定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而形成的。在整个博弈过程中以及国家之间力量的冲突中,请观察经合组织代表参与谈判的情况。
此外,在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模式用于协调税收权:联合国模式(联合国模式,偏向发展中国家,偏向于资源出口国和劳力输出国征税)和经济合作组织模式(OECD模式,偏向发达国家,倾向于在资本输出国和技术输出国征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不缴税,欠缴税款,采取各种未公开手段隐瞒事实,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漏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伪造,变造,隐瞒和擅自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方法;第二个是在账簿上列出更多支出不要列出或低估收入;第三,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绝申报;第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创造虚假的条件,例如不如实填写或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税收信息。逃税是指纳税人由于财产的转移或隐瞒而欠税的行为,这使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欠税。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纳税人必须具有欠税的事实,即未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限内按时缴税。同时,纳税人有转移和隐瞒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是,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欠税。这种行为不同于逃税。逃税是纳税人隐瞒事实和伪造账目隐瞒应纳税额的能力;逃税是纳税人确认应纳税额但通过转移或隐瞒财产来隐瞒纳税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纳税人使用欺骗或隐瞒作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税额大,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款;巨额罚款,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