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任务仍然包括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今年,我们将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增加反避税调查和实施税收协定等方面加强对几项国际税收专业工作的管理。。
防止滥用国际税收条约的预防措施1.单方面的预防措施。
目前,为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而采取的措施分为两类:(1)一个国家积极采取特殊立法或一般性的反逃避措施:(2)应用一般性的反滥用条款还是要解决的原则。
2.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预防措施。
根据国际上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防止税收滥用的措施概述如下:(1)渠道法。它是指限制任何一方的居民向第三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对其总收入的限制,超过该比例的居民将不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2)透视法。为了确定一家公司是否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它不再取决于该公司是否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单一表面标准,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其股东是否也是该缔约国的居民。其他缔约国。(3)回避方法。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通常做法是在拥有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中设立导管公司,因此大多数国家避免与被视为避税天堂的国家签署税收协定。(4)诚信法则。指有权检查第三国公司在任一缔约方中进行生产和经营的真实动机的两个缔约国的税务机关。该公司享有优惠待遇,并施加相应的制裁。(5)排除方法。这意味着,尽管一个国家已与另一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明确规定一些在另一个国家享有特殊优惠待遇的低税公司,将其排除在享受税收协定优先权之外。
3.通过国际经济合作
主要是建立税收信息交换系统,其法律基础主要是相关国家与各种区域性多边条约或公约之间签署的双边税收条约。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换是参与跨境税收征收的国家之间的相互协助,以及为防止税收欺诈和逃税而提供的司法协助。在国际避税合作领域中,防止避税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人们的收入日益国际化。同时,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率正在上升。因此,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避税和逃税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是各国国内法律中臭名昭著的非法行为,许多跨国纳税人一旦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便会转向避税以减轻税收负担。
本文将从避税的概念入手,分析避税的原因,避税中的避税方法及其预防措施。
1.国际避税的概念和动机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动机和外部条件。其内部动机是,每个跨国运营商都希望通过减少或消除纳税人的义务来最大化利润。其外部条件主要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国税收义务的规定不同。第二,各国税收范围和税率的差异;三,各国税收程度和方法不同;第四,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不同。
正是由于各种内部和外部原因,才使国际避税成为可能。在实践中,传统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避税; 2.通过应税对象的跨境转移来避税。它包括三种形式:通过转让定价的跨国关联企业和为避免避税而合理分担费用和支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天堂避税;跨国投资者打算削弱股票投资以避免税收。②但是,当今的国际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避税方法,即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第二,关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讨论
滥用税收协定是国际避税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家跨国纳税人,试图“主动”依靠一个国家的居民管辖权来获得或使用中介人的居民身份,以享受税收协定上文确定的好处,从而减少了另一个非居民国家的有限纳税义务。这是有意逃避区域管辖权。其行动的结果比一般的国际避税更具危害性和危害性。它违反了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不利于鼓励各国签署更多的税收协定。当前,世界上所有国家主要通过在协议中增加预防条款来增强协议的反滥用能力。
(1),滥用税收协定以避免税收问题
因此,避税天堂已成为许多跨国纳税人选择设立导管公司的理想场所。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在荷兰设立导管公司,主要是因为荷兰免除其居民从国外收取的股息,并免除其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荷兰拥有广泛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支付给荷兰居民的所有投资收入均可享受优惠的外国预扣税率。③因此,美国的一些作者认为,美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最明显的滥用之处在于使用了美国与非合同受益人在避税天堂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
(2),针对税收协定滥用的预防措施
显然,滥用税收协定以避免征税会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两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目的之一是使另一国居民能够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第三国居民通过在缔约国一方建立导管公司来使用税收协定,那么第三国将因此受益,从而违反了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缔约双方的税收权利也将因此受到影响。此外,如果第三国居民能够从其他国家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受益,第三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税收的热情将大大降低,这不利于国际税收合作的发展。⑤因此,自1980年代初以来,许多国家已将避免对税收协定滥用的避税问题列为重要问题,并已采取措施加以防止。
1.单方面的预防措施
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国内税法仍然使用一般性的反避税条款或反滥用税条款来防止它们。例如,英国法律依据的原则是实质要高于形式来处理此类问题。如果其税务机关认为交易是出于税收协定的利益,而不是出于正常商业目的,则可以拒绝该方的申请。
瑞士于1962年发布了一项法令,禁止滥用税收协定权利,但是该法令不是为了瑞士的利益,而是为了瑞士条约伙伴的利益。瑞士与其他国家之间滥用税收协定。例如,瑞士和德国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第23条规定,如果第三国居民控制某家瑞士公司的多数股份,则该国居民公司向该瑞士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不能为因德国的前进而减少税收的好处。
美国的法规比瑞士的法规更为详细。 1976年发布的第一份税收协定范本包括对投资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在1981年的第二个税收协定模型中,反滥用税协定的规定扩展到适用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