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避税是否违规,甲供材料可以避税吗

提问时间:2020-04-2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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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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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是否纳税

除了在销售自产商品的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外,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服务(不包括装饰服务),其(营业税)营业额还应包括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设备和其他材料以及电价。该项目,但不包括建造商提供的设备的价格。

甲供材欠供如何处理

合同明确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在结算完成后,发现甲方材料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发现部分材料供不应求,超额损失金额超过固定金额。供应量超出固定金额的部分是否退还(项目结算报告已审核并盖章确认)

甲供材甲方需要要税务局缴税吗

甲供材算营业税时提供的材料是否按含税价计入营业额中?

另外,16号文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设备,这对于解决纳税人识别材料和设备的纠纷非常有帮助。

2.在装修项目中,A物料将不再纳入营业额以收取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 114号通知关于纳税人以承包劳务形式提供装饰服务的规定:“纳税人以承包形式提供装饰服务。,根据实际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以及其他收入(不包括客户购买的材料和设备),确认应纳税营业额。项目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

因此,在“建筑业”税项中,只有“建筑”,“维修”,“安装”和“其他工程运营”项A物料需要纳入建设方的应税营业额以收取业务税。

第二部分,A物料的会计处理及相关问题。我们说过,A用品引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如何开具由A用品产生的A发票的问题,以及随后的税收问题。

为了更好地分析A喂料的会计处理,我们用一个案例说明:案例:某企业委托建设单位建厂,项目总成本为1200万元,其中: A饲料原料是200一万元。

我们主要分析施工方(即A物料供应企业)的会计问题。

从市场上购买物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相对清晰:

借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定企业不是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而是获得普通的发票。然后,企业将这200万材料提供给施工方进行工程设计。当企业向施工方提供材料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此处讨论的关键。在当前的实践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当建造者发出材料时:

借:200万元预付帐户

贷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无论由谁提供材料,总工程造价是多少?包括所有材料价格和项目总成本在核算中,所有材料都包括在加税后的项目总成本中,即项目成本为含税价格。在确认总成本的情况下,我们将项目的总成本视为建筑商应付给建筑商的价格。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现金时,支付预付款。同样,当施工方将施工材料交给施工方(我们称为A物料)时,也应视为预付款。只有一种以现金支付,另一种以实物支付。在没有其他错误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支付,预付款账户的最终结算金额应为200万元。

2.当建造者发出材料时:

借款:建设资金200万元

贷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基础是,施工方认为我向施工方购买的材料用于我的项目,因此在发放材料时直接计算在建工程符合法规。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于如何处理A物料的会计没有非常明确的法规。在企业惯例的会计处理中,一些施工单位采用第一种供应方法,有些则采用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角度看,只要能够为第三方会计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即可。两种会计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下一个施工方的建筑业发票问题:模式1:在此模式下,施工方未输入项目,因为它是在发放物料时由预付款帐户核算的。因此,施工方应向建筑业开具1200万的发票,并支付1200万的营业税。

模式2:在此模式下,由于施工方在发放物料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发放最终发票时只能向建筑业开具1000万的发票。开票将导致这样的情况,即200万材料被复制到施工方的成本中。但是,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无论建设方是开征1000万还是1200万,必须将供应物资纳入建设方的税收计算营业额中,以征收营业税。甲方必须收取营业税1200万元。,这与模式一相同。

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建设方而言,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税负都不会改变,但仅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其开票金额是不同的而已。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种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的可转让性决定了施工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上至少部分地转移给了施工方。因此,对于建设方来说,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将A物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无需开具发票。由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这部分未开具发票的A物料,施工方一般不会主动申报和缴纳营业税,而施工方甚至会在项目预算中确定项目成本,没有提到这部分A的补给料税收已计入项目总成本。从这个角度来看,建设方更喜欢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是,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多风险。我们知道。至于建设方的会计处理,建设方是A物料供应营业税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并要求施工方补缴税款,施工方将只付款,甚至承担因逃税而受到惩罚的风险。无论施工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缴纳营业税。对于A补给品不加税的问题,施工方应与施工方协商或寻求有关工程管理部门的解决方案。

如此看来,问题似乎已经变得更加明显,无论施工方对A物料的会计处理采用方式1还是方式2,都不会对施工方的付款产生影响营业税(在理想条件下)),这只是发票金额的差额。在方式1中,施工方按1200万张发票,方式2中按1000万张发票。

但是问题还远没有结束。在考虑了施工方的问题之后,我们必须考虑施工方的会计和税收问题。

模式1,当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贷款:预收款项200万元

当施工单位将工程材料用于项目时

借款:工程建设合同造价200万元

贷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根据项目进度确认合同毛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款:工程建设-主营业务合同成本毛利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建筑企业存在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公司开具建设发票,金额为1200万元,账面收入确认为1200元。但是,对于200万个A部分的供应物料,由于物料它由施工方购买并提供给施工方。发票必须开具给施工方,并由施工方核算。对于材料的这一部分,建筑公司无法获取发票,因此无法输入成本。对于这一部分,如何扣除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是一个大问题。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果施工方发出材料,则将其直接计入项目成本,但实际上这些材料并未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仅包括在内。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且,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施工方将不对收,发的物料进行任何核算处理,不利于工程中供应的物料的使用和监督。因此,模式2不符合会计和实际管理的要求。但是,考虑到由于税收监管不力引起的避税问题,模式2似乎更好。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由建设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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