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税法未确认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的税基为0,商誉的账面价值为暂时的应纳税差额,但递延所得税负债未在会计中确认。有两个原因:
首先,如果确认,将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务,这将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也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两者都无限循环;
其次,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这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因为商誉的减损充满了主观因素,所以公司不应该积累大量的商誉减损来达到“大洗钱”的目的。也就是说,通过集体确认某一年的损失,以换取未来几年的少量支出等,以提高以后的年度利润。
会计准则与资产减值有关。第一个是陈述必须每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第二个是阐明如何计算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价值是导致上市公司与审计师之间存在分歧的罪魁祸首。从财务角度看,每种资产只有两种类型的价值:可供出售的市场价格和自用财富创造的价值。后者是上述使用价值。一种
市场价值可以有客观标准,但是必须计算使用价值。会计准则是将资产将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转换为现值,以计算该使用价值。精明的投资者看到了这一点,并知道计算过程充满了主观因素。
1.自制商誉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自制的商誉不得从摊销费用中扣除,主要依据是:
首先,由于在资产评估期间无法准确确定并分配给可识别资产(如果可以确定,则应在评估价中反映出来),因此将其用作资产和摊销。
其次,即使在会计系统中,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摊销商誉。
第三,商誉的价值非常不确定,无法单独存在和实现。形成商誉的因素是企业难以控制的。
第四,商誉的价值不会丢失,即使它被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摊销。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不允许对商誉进行摊销。
2.商誉不能以开发成本的150%摊销。
会计商誉不是一种无形资产,而是一种资产。税法将商誉视为无形资产,但税法明确规定,只有三鑫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摊销,不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当然也包括商誉。
3.此外,商誉的外包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自制的商誉与外包的商誉不同
商誉,无论是购买的还是自制的,均不得摊销;但是,购买的商誉可以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减,而自制的商誉不能扣减。
通常,当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买卖双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双方协商购买价格后的商誉。考虑到商誉的价值是非常不确定的,不能单独存在和实现,且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为企业所控制,商誉的价值没有被消耗,其他因素只能在企业确定时才能确定。被转移或清算企业购买的商誉的实际金额目前只能在税前扣除。
自制的商誉和外包商誉在期初和期末均不涉及税收处理。自制的商誉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仅在企业全部资产转让时才能抵扣外包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