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三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减税,不同的是三者的性质不同。
节税,也就是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避税被称之为“合法的逃税”。避税具有非违法性、策划性、权利性、规范性的特点。
逃税( tax evasion)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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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按照中基协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私募产品的计税标准是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产品中处于浮盈状态的股票以其收盘价位计税基准,亏损的股票以其成本价为计税基准。以后就根据股票每天估值的变动情况来计算。
盈利的股票只有在卖出后才开始计提,具体的计提额度按照计税公式计算,最终大约为差额的3.2%%。亏损的股票不计提,但此后如果盈利卖出,可抵扣一部分盈利计提额,最终按照产品统一报税。
如果按上面的方式计算,那么市场上一些量化私募和高频交易私募将受较大影响。因每笔交易只要有收益就会计提增值税,对盈利的侵蚀就如滚雪球一般。可以预见的是,增值税新政将对不少私募的交易策略有所影响。
实际上,目前各家对增值税的计提方式均有不同的说法,报税方式也不同,如有说月度报税的,也有说季度报税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不过到底是按照分别纳税还是汇总纳税,概念不清晰,也将会影响私募的交易策略的选择。
从私募行业的内部财税资源来看,团队配置通常是小而精,相对来说,较少全面从事各种投资策略和研究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分别纳税可能对单一策略的私募管理人产生直接影响。因为部分私募投资人可能更青睐于混合型产品,从而利用同一产品不同金融商品盈亏互抵带来的节税效应。
按照目前业内人士对政策的解读,私募在计提的过程中,不能跨年结转。如,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某私募产品亏损40%%,当年就不用征增值税;到2020年12月31日,该私募产品依旧存续,那么盈利30%%的部分需要全部征税,不能用2019年的亏损进行抵扣。
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那么从税收来讲哪种方式相对的税收负担会小一些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融资租赁的特点: 1.出租方仍然保留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 2.租约通常是不能取消的,或者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取消。 3.租赁期限较长,几乎包含了租赁资产全部的有效使用期限。 4.在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只须通过一次租赁,就可收回租赁资产的全部使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5.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或采取续租方式;或将租赁资产退还出租方。 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ing)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操作性租赁。它是一种以提供租赁物件的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在经营性租赁项下,租赁物件的保养、维修、管理等义务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经过一定的预告期后,可以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每一次交易的租赁期限大大短于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对出租人来说,他并不从一次出租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是将租赁物件反复租赁给不同的承租人而获得收益,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有人称之为“非全额清偿租赁”,将融资租赁称为“全额清偿租赁”。国际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