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12] 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在中国境内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合格软件企业,经确定后,应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请在第三年至第五年以25%的法定税率的一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至该期限届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则可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使用增值税。完全由企业软件产品的研发,扩展和复制以及单独核算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合格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应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单独核算并扣除。
6.如果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将其记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且可以适当地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至少2年(包括)。
符合条件的软件公司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证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9号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软件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蔡瑞[2016] 49号)
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关键软件公司可能会被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第4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重点软件企业和软件企业认证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划布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2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软件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第64号)
《关于在国家规划和布局中印刷和发行关键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寺[2016] 1056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明确规定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明确了双软颁布新所得税法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性。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应注意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争取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
确定了在中国成立新的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开始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对于国家计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将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
2.增值税
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后,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超过3%的部分执行征收和撤退政策。
企业将退税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复制。它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转换和转换后将进口的软件转换为本地销售,并且他们出售的软件可以按照自己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的相关规定享受即刻征收和退税的优惠税收政策。本地化转换是指对导入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和转换,如果仅将导入的软件处理成汉字然后出售,则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或出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需缴纳增值税立即征税和退款方式。
3.其他
经认证的软件制造企业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包括软件)和支持部件以及备件,无需发出确认函,并且除国务院外,不占用总投资除[1997] 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和“内资项目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外,还包括关税和进口税。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