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至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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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和小额利润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进行审计根据实际利润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在预缴企业所得税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1年第64号)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每月(每季)每月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的乘积“实际总利润”乘以5%(实施减税政策)或15%(实施减税政策一半) ,临时填充在第12行上输入“税收减免额”。
批准了关于收取小型低利润企业的预付款声明的问题,并已与行政总局沟通,以进一步修改声明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微型微利企业半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利润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应适用以下规定:
(1)对于审计所得的微薄利润,如果前一个纳税年度符合微薄利润的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000元(含100,000元)的,以本年度为准。实际利润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税政策;如果按季度(或每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已预缴企业所得税,则可以享受针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2)对于以固定比例征税的微薄利润,如果前一个纳税年度符合微薄利润的条件,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含100,000元),则适用企业所得税。今年已预付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10万元,您将无法享受半税政策。
按固定税额征税的小型获利企业,应在调整固定额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原办法收取。
(3)今年新成立的小型盈利性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十万元应该停止享受半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