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清缴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是指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或纳税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的纳税人。实际终止营业的日期税法,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当期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每月或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确定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或可退还的税额量,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信息,并结算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