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填写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表格时,应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非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十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运输方式为4年;
(5)电子设备使用了3年。
《新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98条第32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具有更快的产品更换速度; (个人理解:计算机以及与计算机相关设备相关的软件可以加速折旧。在选择向税务局提交哪种方法之后)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如果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则最低折旧期限应不少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精神,特此通知以下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1.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后,信息技术服务及其他行业的六个行业的企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微盈利企业,允许购入2014年1月1日以后由研发,生产和经营共用的新购置的设备和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计入当前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
第二,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其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并计算其成本。应纳税额扣除收入额,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
3,本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将当期成本计入当期成本时计入当期损益,并计提折旧。不再每年计算。
4.如果企业根据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缩短折旧期限,则最短折旧期限不得少于《企业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所得税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法。超过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的问题,应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此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查看它是否属于上述类型。如果不是电子设备则折旧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