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

提问时间:2020-05-0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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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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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上海市代征企业所得税新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怎么填

公司所得税汇总税子机构信息备案表说明:

该表格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征收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一个

该表格适用于纳税人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摘要,用于信息归档或变更归档。基本项目:

总公司类型:分为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项目部,总公司独立生产经营部。分支机构级别:适用于分支机构,分为2级,2级(低级),3级及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级)。选择需要维护上级组织和下级分支机构的下级组织,并选择二级,三级和下级3级组织来维护上级组织。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员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中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指出。按照所得税中国家税函的文件处理;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将遵循税法。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经按照财务会计系统确认了支出并且实际上已经确认了财务会计处理的企业,如果它们不超过企业收入中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税法和相关税法,按照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费用,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计算。《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财税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基本原理。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规定了具体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计算。

我们是总公司,分公司在上海,上海要总部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分配表,怎么填写?

跨地区纳税人政策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应当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新税法实施企业所得税。对于像中国这样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一个国家采取的鼓励企业规模经营和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措施。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总公司必须征税,这将导致纳税地点的变化,这可能会在某些地区带来税收来源转移的问题,并且会产生税收征税的问题。对转移税收来源的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为了解决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了《省级和市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实施细则》第125条(财税[2008] 10号文件,《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税收征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 28号),两个文件分别提供了跨区域汇总。财政预算和税收方面税收问题,其政策的实质是运用税收手段解决财政分配问题。

跨地区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1.纳税总额的适用范围

(1)概念:纳税总企业是指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居民企业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政府和有单独计划的城市)。分行)。

(2)简易纳税企业的判断

1.居民企业

2.总公司是法人

3.有些商业机构和场所没有法人资格-非法人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之一与总部不在同一地区

(3)不执行总纳税政策的特殊情况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上油气公司(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未缴纳所得税且不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外国海上油气企业)和其他企业。

2.企业内的子公司和下级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并且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或营业税。 ,并且不预付本地企业所得税。

3.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确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则其分支机构不得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4.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5.由中国境外的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不预缴企业所得税等。

特别注意:当合法居民企业在我们城市,并且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和场所也在我们城市时,它不能被称为收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并且不执行摘要。纳税政策按一般企业处理。

两个。集体税收待遇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总清算和财务调整

(1)统一计算:企业总部应计算所有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非法人营业场所和营业场所。

(2)分级管理:是指总行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责任,总行和分支机构由总行总部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行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每月或每季度。

(4)汇总清算:指年末之后,总行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清算,统一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扣除总行办公室和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五)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到地方国库。

三。计算纳税人分配的预付税款的计算

(1)总部统一计算

1.总公司计算当期总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所有分行之间应预付应税金额的50%,总行应预付50%(其中25%应在本地支付)25%直接进入中央仓库)。

2.然后,总部根据每个分支机构上一年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分配给每个分支机构的仓储税。

(2)分行分摊税收的比例(由总部计算)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之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 0.30×(分支机构总资产÷分支机构总资产之和)

其中:

1.分支机构的三个因素

营业收入: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业务中实现的总营业收入。

总薪金:指分支机构为获得雇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雇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总资产: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总资源,而不是分支机构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2.分行的三因素相关数据基于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以及7月至12月的上一年。

3.公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本地提前付款的分支。

[示例1]:某集体纳税人的总部在2008年第三季度计算了当期应纳税所得的100万元人民币,以及该公司下属的两个分支机构(A,B,C和A)两个分支机构参与税收共享,分支机构C是内部辅助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

1. 2006年三个分支机构的情况:

A部:收入12万元,薪金7万元,资产16万元;{B}:收入9万元,薪金6万元,资产5万元;{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2. 2007年三个分支机构的情况:

A部:收入100,000元,工资8万元,资产20万元;{B}:收入12万元,薪金50,000元,资产30万元;{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3.总公司计算:

(1)总公司仓储税= 100×25%(本地)+ 100×25%(中央)= 50(万元)

(2)总公司应向分支机构分配总税额= 100×50%= 50(万元)

(3)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和税收

分支A = 50×[0.35×(10÷10 + 12)+ 0.35×(8÷8 + 5)

+ 0.30×(20÷20 + 30)]%= 50×49.45%= 24.725(万元)

分支B = 50×[0.35×(12÷10 + 12)+ 0.35×(5÷8 + 5)

+ 0.30×(30÷20 + 30)]%= 50×50.55%= 25.275(万元)

如果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位于税率不同的地区,总公司将首先统一计算所有应税收入,然后根据税率计算不同税率区域组织的应税收入。三个因素及其权重。按照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示例2]:一家跨地区运营公司A,总部位于郑州,在深圳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此外,郑州总部还有一个“视同”的D部门,符合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要求。假设公司A,公司B和部门D所在地区的适用税率为25%; C公司所在的地区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税率为15%。公司总部计算得出,第三季度当前应税收入为86万元。

2007年的三个分支:

B部:收入100,000元,薪金20万元,资产20万元

C分公司:收入20万元,薪金30万元,资产20万元{D} D部:收入3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40万元

总公司计算:

1.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86×50%= 43万元

2.应由总部分配的应纳税额= 43×25%(现场)+ 43×25%(中央)= 21.5(万元)

3.总公司应向分支机构分配应税收入= 86×50%= 43(万元)

4.计算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和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B = 43×[0.35×(10/10 + 20 + 30)+ 0.35×(20/20 + 30 + 30)+ 0.30×(20/20 + 20 + 40]%= 43×22.1%= 9.503(万元)

分支C = 43×[0.35×(20/10 + 20 + 30)+ 0.35×(30/20 + 30 + 30)+ 0.30×(20/20 + 20 + 40)]%=43×32.3%= 13.889(万元)

分支D = 43×[0.35×(30/10 + 20 + 30)+ 0.35×(30/20 + 30 + 30)+ 0.30×(40/20 + 20 + 40)]%=43×45.6%= 19.608(万元)

5.计算分支机构的应付税款

B部门= 9.503×25%= 2376万

C分行= 13.889×15%= 2083万

分支D = 19608×25%= 490.2万

四。收集和管理纳税企业的征收

(1)税务登记

总部和代收税款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

(2)纳税信息备案

1.总公司:首先,将所有第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本地预付费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息以及邮政编码和第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地址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公司应当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分支机构:将总部,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申报

1.总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计算每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同时向每个分支机构发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额分配表》,每期结束后15天内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决算报表,员工的总工资以及收款和付款期间的相关信息。

2.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预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申报表(A类),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务分配科分配表”,总公司填写的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员工工资总额状况表;年终分行不执行结算和结算。

(4)分支机构的各种财产损失应在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部扣除。

(年度结算条例,运营问题)

(5)信息传输

1.如果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发现这三个指标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总部的税务机关。-协查函(国税函〔2008〕747号)。

2.如果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则必须审查分摊的税款比例,并做出调整或维持税额的决定。原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