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应税合并在
的应税合并中,税法确认的商誉的税基等于其账面价值,并且在初始确认时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在后续计量期间,减值可能会在会计中计提,税法可能会摊销可能会造成暂时差异的销售,此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摘要:商誉的初始确认,无论是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及其后续计量,免税合并商誉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纳税合并商誉然后可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1.自制的商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自制的商誉不能从摊销费用中扣除,主要是基于:
首先,由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无法准确确定并分配给可识别资产(如果可以确定,则应在评估价中反映出来),因此将其用作资产和摊销。
第二,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即使在会计系统中,美国也不允许摊销商誉。
第三,商誉的价值非常不确定,无法单独存在和实现。形成商誉的因素是企业难以控制的。
第四,商誉的价值不会丢失,即使它被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摊销。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不允许对商誉进行摊销。
2.商誉不能以开发成本的150%摊销。
会计商誉不是一种无形资产,而是一种资产。税法将商誉视为无形资产,但税法明确规定,只有三鑫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摊销,不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当然也包括商誉。
3.此外,商誉的外包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自制的商誉与外包的商誉不同
不论是购买的还是自制的,商誉均不得摊销;但是,购买的商誉可以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减,而自制的商誉不能扣减。
通常,当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在经过双方协商确定购买价格之后,买卖双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商誉。考虑到商誉的价值非常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实现,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控制,商誉的价值没有被消耗等因素,只能由整个企业来确定。被转移或清算目前,企业购买的商誉的实际金额只能在税前扣除。
自制的商誉和外包商誉在期初和期末均不涉及税收处理。自制商誉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仅在企业全部资产转让时才能抵扣外包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