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是采用应纳税所得额还是100万元以下的审计收取或核准收取的方法,均可享受应税收入中包括50%的收入减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可以通过预缴和年度结算的方式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应享受半税政策:第五,企业预缴企业应享受半税政策。如果年度结算和付款不符合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条件,则企业应支付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预付企业所得税,并将其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在随后的季度中。
根据财政部网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将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且年度应税所得小于1万元。小型低利润企业(含100万元),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公告介绍,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名,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中提到的员工数量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数量以及企业派遣的员工数量。所谓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初始值+季节结束)÷2,年度季度平均值=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在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有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为纳税年度确定。
公告指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利润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将自以下日期废止。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