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约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房地产预售合同应确认为销售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尚未转移的主要风险和无法可靠计量的成本,预售住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毛利率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