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12] 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在中国境内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合格软件企业,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获利年度计算优惠期,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请在第三年至第五年以25%的法定税率的一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至该期限届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则可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获得立即退款。完全由企业软件产品的研发,扩展和复制以及单独核算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合格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应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单独核算并扣除。
6.如果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将其记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且可以适当地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少2年)。
具体税收优惠,请参见财税[2008] 1号文和国税函[2009] 202号文。
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央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别列出该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现通报如下: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施增值税即时征收和退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属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3)如果国家计划布局内的主要软件制造企业在当年不享受免税,则将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人员培训费用。
(五)如果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折旧年限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公司所得税。
(9)对于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在被确认后,应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五年。
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文的规定。
(十)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制造公司和封装公司的投资者将直接向自己的公司投资,以增加其缴纳公司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的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按40%的税率退还。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作为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将在中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用作资本投资,以在中国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西部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包装公司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返还8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2.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股票买卖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本的股利和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差额收入将不征收所得税。
3.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某些行业和企业实施优惠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与就业和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清算有关的改革资产和资产,重组,重组和重组等针对农业和国家储备的常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有6种类型,以及其他单一优惠政策(请参阅附录)。自2008年1月1日起,它们将继续按照原始优惠政策中指定的方法和时间到期。
4.外国投资者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利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并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到外国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通告》外《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过渡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其他企业也已实施2008年1月1日之前所有优惠所得税政策将被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过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
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施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某些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关于确定销售(业务)收入基础
在计算商务招待,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时,销售(业务)收入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作销售(业务)收入量。
其次,是处理2008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各种准备金余额的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55条,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准备金外,该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其他行业和其他机构的风险。企业制剂等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原公司所得税法,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应计各种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之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对于损失,应先冲销各项准备金的余额。
3.特定事项捐款的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主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企业捐款。汶川地震相关税收政策问题”[2008]第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部关于2010年世博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财税[2005] 18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根据事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抵扣。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的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软件制造企业发生的员工培训费用,员工教育费用可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 1号)扣除之前。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将职工培训经费准确分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人员,以及在准确划分后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余额,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