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C = 43×[0.35×(20/10 + 20 + 30)+ 0.35×(30/20 + 30 + 30)+ 0.30×(20/20 + 20 + 40)]%=43×32.3%= 13.889(万元)
分支D = 43×[0.35×(30/10 + 20 + 30)+ 0.35×(30/20 + 30 + 30)+ 0.30×(40/20 + 20 + 40)]%=43×45.6%= 19.608(万元)
5.计算分支机构的应付税款
B部门= 9.503×25%= 2376万
C分行= 13.889×15%= 2083万
分支D = 19608×25%= 490.2万
四。收集和管理纳税企业的征收
(1)税务登记
总部和代收税款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
(2)纳税信息备案
1.总公司:首先,将所有第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本地预付费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息以及邮政编码和第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地址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公司应当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分支机构:将总部,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申报
1.总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计算每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同时向每个分支机构发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额分配表》,每期结束后15天内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决算报表,员工的总工资以及收款和付款期间的相关信息。
2.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预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务分配科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总公司填写的职工工资总额表;年终分行不执行结算和结算。
(4)分支机构的各种财产损失应在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部扣除。
(年度结算条例,运营问题)
(5)信息传输
1.如果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发现这三个指标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总部的税务机关。-协查函(国税函〔2008〕747号)。
2.如果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则必须审查所评估税款的比例,并做出调整或维持税额的决定。原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