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1] 100号)规定,企业立即获得并征收的增值税款,应当由企业专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展,并单独核算。被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公司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用于支出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