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规定:承担粮食购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谷物,免征增值税。
由此可见,国有谷物采购机构的收储收入应属于增值税管辖范围。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第17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试点增值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
关于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的说明:
(4)物流辅助服务
7.仓储服务是指使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地方代表客户存储货物的商业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谷物收集,收集和存储公司以6%的税率参与增值税“物流支持服务”。它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税收入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