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减税前必须为“一个人,一个代码”,即在填写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应于保险合同和税号优先识别码。
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企业为雇员支付的生育保险费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收益前扣除。税收,需要每年结算付款时应增加纳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这种保险费是一种强制要求企业为其雇员提供保险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公司自愿为其提供保险的所谓的人身安全保险。他们的员工。
《建筑法》(中华民国第91号总统令)第48条规定,建筑公司必须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雇员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民国第75号总统令)第44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并为煤矿地下工人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4号法令)规定,保安从业人员应根据保安服务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职位。
《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成本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海拔,高压等高风险作业的人员提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地雷。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必须或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为雇员提供的人身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其他商业保险
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参照[2009] 33号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出差旅行员工投保的航空事故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相关行业法规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业[2009] 33号文的解释,属于国家法规购买的保险,应在税前扣除。例如,乘坐长途巴士旅行的雇员购买的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公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危险品运输经营者应分别为承运人购买旅客或危险货物的责任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0〕84号):
第50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所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为雇员所投保的除了基本保护外的补充保险,均不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有关规定(国税函〔2005〕3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相关法规,根据“工资”,在公司向保险公司付款时,应向雇员支付除免税以外的各种保险费,将其计入雇员的当期工资收入(即,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帐户)。 ,工资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项资金和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的外资企业三者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费的税收待遇的有关规定(国税函〔1999〕No。 709):
根据该报告,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存放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和其他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规定。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企业存放的这些资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出。但是,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致使某些费用会反复存入并列出。经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雇员计提三项费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规定,除了为员工存入三笔资金外,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员工教育资金和工会资金。当前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不得在税前代扣其他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不属于上述五种预提资金或者支出范围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在当年税前扣除。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企业职工税前工资总额的14%,超额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总而言之,只要公司同意报销,商业保险就可以作为员工福利入账,并应计入“应付福利”帐户。
商业保险已包含在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
如果您的公司是内资企业,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公司所得税;如果您的公司是外资企业,则只要在当年税前支付的总工资的14%以内,就可以扣除,而超出部分则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