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它已经在中华民国中了,但不称为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工资薪金税
1949年后,中共上台,并于1950年决定延长中华民国的工资薪金税,但由于它是低工资制度,因此已经实施。尚未征收。
到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于工资很低,并且没有征税,
直到1986年9月,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国国内个人收入的巨大变化。 《个人收入调整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
才正式开始。
1993年10月31日,根据《税法》修正案,所有中国居民和在中国有收入的非居民都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项税收经历了七个发展阶段:
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律仅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工人,起征点为800元人民币;
新中国应该在1950年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但实施并不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