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分配的专项资金无需缴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费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获得行政承诺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性收费和政府经费。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本金后返还本金所需的除外。资金。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向企业收取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2.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中分配非应税收入报告关系除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批准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政府资金和行政管理费为非应税收入,其总收入由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已付中等扣除;如果未上交财务部分,则不能从总收入中扣除。
(3)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投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收费以及其财务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