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规定:“五,合格的软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税收》(财税[2011] 10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仅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扩容和复制,单独核算,视为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减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