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税属于季度预付款,年底结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纳税人的预付税款超过纳税年度应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遵守有关规定申请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抵消第二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在年度申报后确认超额纳税,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所需的材料如下:(1)“退税申请批准表”(一式四份)。(2)相应的年度申报表(一份)。
2.如果单位不打算为其所缴纳的所得税申请退税,则不打算偿还下一年的所得税,并且会计科目不需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