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2008年所得税的日期从原来的4月30日更改为5月31日。参考资料:《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最终处理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应进行结清和缴纳,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申报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于十二月份或者第四季度完成,企业所得税应当在预缴款申报后的当年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