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1)小型低利润企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50%和2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高科技企业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企业所得税降低15%
(3)研发费用加扣除额
如果企业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则其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4)合格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
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和高级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免税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和搬迁费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发放的科学,教育,文化,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可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
(1)合格的技术企业孵化器,自用公共场所或出租给孵化器的房地产用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难以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减免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增值税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
:(1)购买少于2年的房屋用于外部销售的个人应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用于对外销售的个人免征增值税税。以上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以外的地区。如果个人购买房屋的时间少于2年以进行外部销售,则应按5%的税率缴纳全部增值税;如果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包括2年)用于外部销售,则销售收入减去购买的收入价格后的差额按5%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个人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
2)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免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的未付礼物;给有直接支持或支持义务的看护人或支持者的未付礼物;房屋所有权人去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企业所得税
2.以《四川省西部鼓励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四川省鼓励产业项目为主要业务,该年度当年的主要业务收入占法人总收入的70%以上。收入企业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为自用且是该省唯一的家庭住宅,转让超过五年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在以下情况下,为了免费授予房屋产权,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财产权人免费将财产权捐赠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人免费将房屋产权授予承担直接支持或支持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
3)房屋产权所有者去世,而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也去世了。
5.通过离婚和财产分析对房屋财产权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置。因离婚而进行房屋财产转让程序的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适合家庭生活的唯一房屋居住超过五年的离婚和财产分割房屋转移收入的个人,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照规定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契税
7.如果廉租房管理单位购买房屋作为廉租房,而经济适用房运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并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清单,则免征契税。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8.对于购买普通住房且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个人(成员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契税减半。对于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房屋的人,并且该房屋是家庭中唯一的房屋,将按1%的减免税率征收契税。
9.如果管理和管理部门购回分配的重建和安置房并继续用作重建和安置房,则免征契税。首次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翻新房屋的个人应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于装修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房屋,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因房屋被征收而获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置改建安置房的个人,或者因房屋被征收而交换产权并购买改建房屋的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0.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五,土地增值税
11.如果纳税人建有普通的标准房屋出售,且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12.开发商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宅项目中建造廉租房,并在商品住房项目中建造经济适用房。如果他们可以提供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材料,则可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将旧房转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13.临时免征个人房屋销售的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4.转让旧房作为翻修和安置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增加值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金额的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5.对于将旧房转为公租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六,财产税
16.廉租房业务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出租给受租金保护对象的廉租房免征房地产税。对于以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物业税的税率降低为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17.对公共租赁房屋免征财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7.城市土地使用税
18.对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和廉租房管理单位,以政府确定的价格出租给受监管目标的廉租房土地免于城市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无论其用途如何,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地产税,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19.修houses房屋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为支持商品房及其他开发项目的安置房建设,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将安置房建设面积总建筑面积免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土地占用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为支持其他住房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资料,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公共租赁住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8.印花税
21.豁免与廉租房有关的印花税,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关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以及与廉租房租户和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有关的印花税。开发商将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住宅项目中建造廉租房,并在商品房项目中建造经济适用房。如果他们能够提供政府发布的相关材料,他们可以计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比例免于开发商支付的印花税。个人签订的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22.买卖房屋的个人暂时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3.将免除与装修和安置房管理单位有关的印花税,与装修和安置房有关的开发商的税,以及与购买安置房的个人有关的印花税。为支持商品房及其他开发项目的安置房建设,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将安置房建设面积总建筑面积免税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建棚屋镇财税[2013] 101号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24.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免征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印花税。为支持其他住房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将根据公共租赁建筑面积的比例免除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印花税房屋总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公共租赁房屋租赁免除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