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27号规定了软件公司的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
1.在确定合格的中国软件企业后,应计算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获利年度起的优惠期,免征第一年至第二年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在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该期限届满之前享受税收。
2.对于国家计划布局内的关键软件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则可以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立即获得可退还的增值税(财税[2011] 100),由企业专用对于软件产品的研发,扩容和复制以及单独核算,可以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产生的员工培训费用,如单独核算,可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5.如果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期限可以是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