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网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将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且年度应税所得小于1万元。小型低利润企业(含100万元),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公告介绍,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名,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中提到的员工数量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数量以及企业派遣的员工数量。所谓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初始值+季节结束)÷2,年度季度平均值=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在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有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
公告指出,《关于取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将予以废止。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