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企业和盈利性企业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
小利润公司预缴公司所得税时,应适用以下规定:
(1)对于在审计中收取的微薄利润,如果前一个纳税年度满足微薄利润的条件,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元),则以当年为基础。根据实际利润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预付期间的实际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则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税政策;今年采用上一年如果应税收入的季度(或每月)平均金额是预付企业所得税,则可以享受针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2)对以固定税率征税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如果符合上一纳税年度的小型盈利性企业的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人民币100,000元(含100,000元),元),当企业所得税已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10万元,您将无法享受半税政策。
按固定税额征税的小型获利企业,应在调整固定额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原办法收取。
(3)今年新成立的小型盈利性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十万元,应该停止享受半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