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息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的股东多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8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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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8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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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如何纳税?

目前,C公司向B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1000万元,其中B合伙企业包括分配的股息股利1000万元,累计亏损500万元。合伙人B出资1000万元,公司A出资800万元。如何缴纳所得税?A公司的800万元是否需要征税?如何处理400万元(500×80%)的损失?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将股息和股息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获得。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应税项目计算的。如果将利息,股息或股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应根据该通知所附规则第5条的精神确定,并且应被视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是否为纳税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先分配”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冲减亏损。利润。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作为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将获得合伙企业B的外商投资奖金1000万元人民币,并按出资比例获得800万元人民币,即为“ A公司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合伙企业的其他损失,不得冲减股利800万元。

股息红利收入 企业所得税

合格居民企业的合格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从股本投资收益中获得免税收入,例如与居民企业与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所谓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取得的投资收益。所谓的股利投资,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在不到十二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例如,2010年,甲公司从上市公司B获得了人民币500,000元的投资股息。其中,公开发行和上市并流通了少于12个月的控股股派发了人民币200,000元的股息,而过去12个月的股息为30一万元。甲公司在12个月内获得了30万元的股利分红,为免税收入,无需纳税。但是,持股少于十二个月的股票分红二十万元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企业所得税为50,000元(200,000×25%)。

非居民企业应就收入分配征税

被投资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在2008年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股息应按照原始政策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累计形成的未分配利润。 ,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加的利润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上市公司需要在2010年向海外香港投资者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股息。根据税法,A上市公司应向香港投资者预扣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如果直接拥有至少25%的上市公司资本的香港投资者,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0,000元(100万元×5%),否则,总股息10%。

个人股东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应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来自利息,股息和股利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应当由上市公司获得。暂时减少50%个人应税所得,应当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计算和征收。因此,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减半并征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就利息,股息和外国投资的股息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民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返还的利息或股利和红利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利息,股息或股利进行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利的收入应根据“通知”所附第5条的精神确定,并应被视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无需缴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在第八条第2款中规定,外国个人应获得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在香港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收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废除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函〔[2011年第348号],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应按照剩余公积金分配红股的方式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1.股本转股股本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利和股利自然分配,即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的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利用盈余公积金由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就是分配股利和股利。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数,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的个人股增值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关于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是指“资本公积金”,是指由股份制发行的股份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企业。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于与此不一致的其他资本公积,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

例如,如果居民个人投资者获得投资,则股份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由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构成)来增加股本,假设批准的金额为100,000元;使用盈余公积金分配红股,假设批准的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对个人资本收益人民币100,0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盈余公积金支付的股利人民币150,000元,应当对利息,股利和利息等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即人民币30,000(150,000×20%)。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积金和将任何公积金转换为注册资本实际上意味着公司将剩余的公积金以股息和股利分配给股东。然后,股东随着收到的股息和股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利,股利收入”项目,向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其再投资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由股份公司批准。公司在有关部门进行增资和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将保留预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