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社会保险费属于职工实际支出,不属于企业实际支出,因此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承担的部分应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要在企业所得税清缴之前(次年5月31日)缴纳,即可抵扣所得税;否则,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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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基本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例如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年内未及时获得企业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明,可以根据公司预缴季度所得税时的发生额临时计算。但结算时,应补充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
因此,企业在最终结算和结算时尚未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得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