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 60号规定: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应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以确认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2)确认债务清算和债务清算的收入或损失;
(3)更改连续经营的会计原则,并处理预提或摊销性质的费用;
(4)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
(5)计算并支付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4.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的税基,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加上偿还债务的损益,即为清算收入。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来计算清算收入。请遵守上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附件1《所得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则根据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计算出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列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第16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在取消工商注册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解决相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收入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资产在减去以前年度的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保留利润后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 ,超过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清算收入应视为年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则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资产在减去以前年度的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保留利润后,超过实收资本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 。
根据新的跨地区所得税支付条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需要在当地支付,例如:我们公司于2008年7月底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所得税金额乘以要分配的分配比率(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分配表)。如果取消是在7月提交的,则批准将在8月完成,而所得税是在7月缴纳一个月还是在7月和8月缴纳几个月?
《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成立年份。
第十四条撤销分支机构,在一年的剩余时间内应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部向中央金库支付。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当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至一月份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一年度至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现场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本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第35条:分支机构注销后的15天内,总部应将分支机构的注销情况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人,应在注销完成后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注销后15天内,总部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注销情况税务机关备案。如果分支机构在8月份完成了注销程序,则应在第三季度支付7个月和8个月的当地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