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201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时间为2017.1.1-2017.5.31。
财税〔百2019〕1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纳税年度-2021。公司在2018年度结算和支付中仍沿用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通常在1月至5月进行。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将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予以结清。 ,应付应收退税款。
结算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税法,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当年应交或可退还的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并进行结算全年清算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是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清算收入中征收的。